图片来源网络,廖勇打人现场
在北京商理律所向浏阳警方报案后,目前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已签收报案通知书。就在商理律所报案的消息发出不久,广东一谢姓律师为廖勇辩护,并称商理律所为碰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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㭤巢非专业法律人士,只从一个老百姓的角度来理解和分析这位律师说的话。
1、廖勇殴打他人是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不是普通民众之间的发生的殴打行为,所以不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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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应该是这么理解吧: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可以随便殴打被管理对象的,但是普通人之间相互殴打就不行。
那这样说的话,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就无法无天了,殴打都不违法,那他们就无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城管队长可以随意殴打小商贩,交警可以随意殴打驾驶员,甚至参与交通的任何人,即使他们并没有违法。
这样的话,面对执行职务人员,老百姓只有一种选择,那就是束手就擒,任人宰割。法律不可能这么规定吧?
接下来更气人,执行职务的人员可以殴打,但是老百姓之间就不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都是中国公民,还得执行两套法律,区别对待?
接下来她拿出了她的根据,我附图在下,大家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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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通报》,廖勇是被危某允许进入自己房屋,所以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并且没有没有证据证明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所以廖勇不涉及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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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通报为准,那公安机关是不是就不用调查了?官方通报就一定是事实吗?在法庭上,证据都可以被质疑,这份通报就不能有任何质疑吗?
没有证据证明危某的伤情是轻伤以上,那危某可不可以申请验伤,验伤后能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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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从通报上看,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廖勇是被允许进入危某房间的,那这种情况是不是需要廖勇自己证明自己确实是被允许进入的。
还有通报上说,廖勇已道歉,谁又看到了,有没有证据?一个律师搞双标,那就很不合适吧?
3、从主观上看,廖勇的行为不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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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谁从主观上看?是你,还是另有他人?如果大家都从主观上看,那要证据干什么用?如果老百姓从主观上看,廖勇肯定是要严判重判。那最终到底按谁的主观?
4、廖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还是老问题。这个通报的部分内容已经是公安部门调查过的吗?如果不是,那就立案,重新侦查就好了。到底有没有重大损失,到时候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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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仅仅根据单方面的通报就判定一切吧?毕竟通报方可是廖用所属单位的上级单位发出。
5、在这位女律师文章的背后,开始攻击商理律所,以极为蔑视的口吻。最后还对该律所进行了“人身攻击”,说人家不擅长刑事类,为本已臭大街的律师行业摸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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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别说律师行业,任何行业里,你这么挤兑同行都不会被允许的,连最基本的职业操守都没有了。
看我这位谢姓律师的发文,我确实很生气,这样的人都能做律师?这才是真正的给律所行业抹黑吧?
廖勇打人事件仍没有结束,了解案件最新消息,请关注@㭤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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