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无房产户口怎么办 离婚一方户口不迁走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户口不迁走,户口本上还有前妻在里面;购买的二手房里却有几个不相干的人的户口在里面,有的甚至没见过面,心里会有多郁闷呀。近日,市民李利(化名)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与妻子去年11月份通过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作价60万元归自己所有,李利给女方小蓉(化名)一半的补偿。令他没想到的是,虽然二人离婚了,小蓉的户口还在这套房子里。多次找她要求把户口迁走,小蓉称自己没有房子,没有落户的地方。李利称,自己年龄也不大,如果再找对像,担心对方提出自己与前妻还在一个户口里,办什么事都不方便,这可怎么办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请他给市民介绍一下遇到类似情况解决的办法。

王金海律师说,目前户口与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有二种,一种是房主将房屋出售后,出售方有亲属还在老房子中未迁走的情况;二是夫妻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未将户口迁走。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非常棘手,主要原因是房屋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管辖,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李利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小蓉要求其将户口迁走,法院是不受理的。

2020年10月份,74岁的市民王阳(化名)为自己的儿子在沙河口区春柳街附近购买了一套房子,打算装修后为儿子作婚房,令他没想到的是,房屋不动产证下来后发现,房子户口中还有原房主李梅(化名)的两个亲属,虽经多次交涉,原房主李梅的这两个亲属拒不迁走,这令王阳接受不了,担心自己未来的儿媳户口没法迁过来,未来的孙子或孙女没法上学。去年2月份,王阳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将原房主李梅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原房主李梅承担违约责任,将其两个亲属的户口迁走。

令王阳失望的是,由于自己不民懂法,自己与原房主李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户口迁移约定不明,仅仅是“将卖房款2万元作为抵押金,出售房将户口迁走后,买方将2万元打出卖房方帐户”,也就是说,如果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户口拒不迁走,原房主李梅仅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而户口是否迁移,法院即不能判决,也不能强制执行。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桂艳对王先生的担心非常重视,向沙河口区公安局发了一份书面法律建议书,将王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详细的介绍,并从司法为民角度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理。沙河口公安分局接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立即依照规定逐级反映。

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和沙河口区公安分局的共同努力下,2021年8月12日,辽宁省公安厅下发文件,专门规范关于购房后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问题。主要内容是: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权、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省公安厅文件下达后,王金海、梁照强律师立即通知王阳持房证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户口迁走。派出所户籍民警依法告知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原房主李梅已经将房屋出售,请三十天内将户口迁走,原房主李梅的两个亲属拒不配合,派出所依法将其户口迁到辖区集体户口中,解了王阳的燃眉之急。户口问题解决后,王阳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原房主李梅的起诉。

市民李利先生反映的情况,不符合省公安厅文件精神,因为李利与前妻小蓉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所以派出所不能强制将其前妻小蓉的户口迁到辖区集体户。那么李利的问题又能怎么解决呢?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李利与前妻小蓉离婚后,前妻小蓉户口迁移问题目前只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二人持身份证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自助打印机各自打印一份自己名下房产情况的书面证明。如果前妻小蓉名下无其他住房,二人持离婚判决书、房产情况证明,一起到辖区派出所,派出所对前述材料核实无误后,可以将其前妻小蓉的户口迁到辖区集体户中;二是如果前妻小蓉名下无其他住房,又不配合户口迁移,李先生可在其离婚时分割财产得到的房屋出售时明确告知新房主,新房主可以依照省公安厅的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强制将李利及其前妻小蓉的户口迁出并落户到辖区集体户中。

(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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