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答疑 以案说法
2020年6月份,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接听数量大幅增长,共接听解答各类法律咨询9490件,月接听量首次突破9000件,比上月增长10.20%(5月份接听8612件),且群众满意度达到98.83%。其中12348热线平台接听解答9077件(含转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1085件),合计通话时长1526小时25分,设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专家坐席接听解答咨询413件。本月用以下案例进行说法:
一、市民常女士来电咨询:她与丈夫王某经人介绍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丈夫王某本性暴露,经常赌博,且有暴力倾向,即使在自己怀孕期间仍没有收敛。孩子出生后,丈夫对自己更是不闻不问,态度冷漠,并时常因赌博输钱后回家打骂自己。现在自己打算起诉离婚,咨询能否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离婚案件,法律一般审理三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二是孩子由谁抚养;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关于能否离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关于子女抚养,《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市民赵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前些日子收看电视节目,看到直播售卖海参,宣传价格实惠、质量上乘。于是通过电话订购的方式下单购买了六盒海参(买五盒赠一盒),共计2200多元,三天后赵女士收到海参,打开包装后发现实际收到的海参比电视上看到的要小得多,并且有异味。于是赵女士打电话咨询商家,问否可以将没有食用的海参退货,但商家态度恶劣,不予退货。赵女士向对方索要发票,对方亦置之不理,咨询应如何处理解决?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首先赵女士应该留存相关证据信息(付款及与对方沟通情况的信息),然后通过有关部门对所购买的海参进行鉴定,如确认属于过期或者假冒伪劣产品,其可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海参也属于食品的一种,所以如果赵女士购买到不合格的海参产品,可以依法维权。
三、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他今年72岁,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5年前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薪2000元,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欲辞退他,问是否可以主张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因王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其与某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以劳动关系主张权益。
四、市民邓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居住的小区有人经常把私家车停在有标注黄色“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警示标语的消防通道路面上。今年5月份,自己家里失火,消防车到来后由于消防通道被私家车阻挡导致延误灭火,致使自己损失巨大。咨询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及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在发现消防通道被阻塞后,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但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导致延误灭火,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再者,车主将私家车停在有标注黄色“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警示标语的小区内的消防通道路面上,致使发生火灾后消防通道被阻挡导致延误灭火,也是导致业主损失增大的原因之一,因此车主也有赔偿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和车主均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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