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黎说税:住房公积金税收政策

2023年第217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住房公积金税收政策”。

一、特定事项

1.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3.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2%。

二、优惠政策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如下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税收政策。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三、注意事项

1.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发〔2007〕39号文件、国发〔2007〕40号文件、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优惠政策。

2.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免征增值税。

3.上述优惠政策发布日期为2000年10月10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老黎说税:住房公积金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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