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债我不背!最高院新解释让夫妻还债界限清!

今天最高院的一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解释刷遍了法律朋友圈。如下图:

“你“的债我不背!最高院新解释让夫妻还债界限清!

“你“的债我不背!最高院新解释让夫妻还债界限清!

文字稿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律师认为,最高院这一仅有数百字共四条的司法解释意义重大,其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含义:

一、“共债共签”原则

以往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内夫妻一方所借债务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取起极大争议,也导致许多根本没有签字借款,毫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在现实中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第24条规定引起法学界和大量民众的诟病。从而让最高院在接下来的解释中不得不多次考虑和调解。

而根据刚公布的新解释,以后夫妻借债只有共同签字或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的借债意思表示,才能确认为是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这一点极大的规避了实践中配偶一方被对方恶意举债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二、家庭日常需要原则

对于夫妻双方一方借款,如借款金额不大,且实际用于家庭日常开支需要的,这样的债务即便没有配偶签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结合上一条来分析,超过日常开支需要的借债,必须有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才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不超过日常所需的正常债务,也即是家事代理权的正当行使,这样的借款因金额不大,且实际用于家庭生活,那么没有配偶确认也是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三、债权人举证责任加大

以往在审判实践中,未签字借款的配偶一方如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没有用到借款,也没有使用借款,往往要承担较高有举证义务,而现在来看,法院明确将超出正常家庭支出所需的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支出和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落到了债权人一方名下,即借大额款项给别人如要追究借款人配偶连带承担还款义务,出借人(债权人)要负责举证证明他们有共同使用款项的情况,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一点规定也是明确的保护了作为不知情的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

本律师的其它思考:在这类配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其实早已经开始对债权的真实性,配偶的知情与否,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等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已经越来越倾向于保护无辜的配偶一方的利益。现在出台的新解释更是这种司法实践的结果和裁判标准的统一。但是,是否因此配偶一方就完全可以高枕无忧享受司法的保护呢,我看还不能大意,因个案的错综复杂,以及证据的证明作用,债权人对证据材料的把握等因素,都要求无责配偶一方应仍保持足够省慎的原则来对待这类诉讼争议,仍然应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提交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来作为防守反击的准备,以帮助获得法官在案件裁量过程中具备更大的确信,来支持配偶一方不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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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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