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3年 感情破裂 律师成功助当事人调解离婚需要多久 分居3年 感情破裂 律师成功助当事人调解离婚要多少钱

根据司法数据显示,我国结婚率不断走低,与之相对离婚率却不断攀升。离婚的原因形形色色各有不同,但根据数据显示,因配偶婚内出轨而离婚的人数占比非常高。下面是我所婚姻家事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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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蒋某

【案件分类】离婚案件

【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孙嫔媛 律师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婚生子出生。婚后,因被告经常在外出差,对当事人及家庭之关心甚少,当事人与被告时常因此原因而发生争吵,在婚生子出生后,该情况也并未有所改变。婚生子自出生以来,对当事人较为依赖,且一直与当事人生活在老家,在当事人及其父母的精心照顾下,婚生子平安健康成长。被告一直居住在成都,其所住房屋为当事人与被告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被告也一直在成都工作,并没有空余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婚生子,并且被告母亲患有眩晕症,不适合照顾小孩。被告父母还要照顾被告外婆,更无暇顾及婚生子的成长教育问题,且自2017年起,被告单位因经营问题,时常拖欠工资,被告收入不稳定,双方矛盾逐年累积,双方因感情破裂,已无调和之可能,分居已达3年。当事人提起诉讼离婚。

二、办案经过

我所孙嫔媛律师在接到该案后,认真分析此案件,确认被告居住信息,指导当事人提供房屋证明及被告与当事人的聊天及转收款凭证,了解房屋现有的市场价值。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梳理分析,孙嫔媛律师收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分居已久,达到离婚的条件,且被告收入不稳定,当事人更利于婚生子的抚养。

三、案件结果

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最终也同意了原告的诉求,调解离婚。婚生子随当事人生活且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子相应的生活教育费,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房屋)由被告将房屋剩余按揭贷款还清,当事人协助被告将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当事人补偿款20万元。当事人对此案件办理结果非常满意。

四、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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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孙嫔媛

孙律师:该案虽如同一般的离婚案件,但我们要尽量收集充足、有力的证据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借助充分的证据材料作为我方诉求的依据。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一)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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