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某小学老师所发的收受礼金明细截图
中秋节后,网上流传了一张江苏省盐城市鉴湖路小学老师疑似收受礼金的截图。 截图中显示该名老师在发布作业照片时发成了自己收受礼金的照片。 所记录的总计金额约为:1.07万元。后经家长向建湖路教育局反映,教育局初步确认此事的真实性发错相片的老师确实就职于向阳路小。并且表示局里领导高度重视,已经安排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
此事让我联想起今年教师节前发生的一个事情,河南省郸城县一名小学老师在社交媒体上晒了一张教师节学生妈妈送的一束鲜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做出严肃处理:退还等额现金并且批评教育。我写了《教师节送束鲜花就要被惩罚?—行政任性何时休》坚决站在收鲜花的教师这边。有网友调侃到也许这名老师错就错在:善良的将这束纯粹表示感谢的鲜花放到网上去了,我也在该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低值礼品设置收受栅栏,允许教师节,每名教师可以收受共计1000元以内的礼品。而不是一味地上纲上线。

河南老师视频截图
没想到此文一出,我遭受到很多读者口诛笔伐的谩骂指责,更有甚者将“鲜花”无限扩大为:今天送老师一束花,明天就敢送一套房的谬论。
没想到事情反转得如此之快,盐城这名小学老师竟然敢收受礼金?若不是她自己的失误将相片误传,这个事情没有任何人知道,她依然是名优秀的人民教师,不会收到当地教育局的批评。
难道一刀切式地堵住送礼大坝,就能堵住送礼家长的洪水?此名教师记录下的送礼名单,难道不是为了记住这些孩子,好在以后的教学中提供帮助?那些心心恋恋和我说:一束鲜花就能成为教育不公的砝码,看到这个新闻有何感想?
老祖宗教育我们:对待洪水要疏,不能堵,越堵出现的洪水将会越大。
作为一名同样小学生的家长,我建议为了教育公平:首先、必须彻底执行教师轮换制度,任何老师所教授的班级最长连续教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其次、在教师节等节日期间,允许老师接收鲜花、贺卡等低值礼物,金额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这两个事情交代完了,现在关于这么老师收受礼金的法律后果问题,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
1、此名教师是否构成受贿罪?
由于此教师收受金额已经超过了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个人受贿的最低金额是5千元。但是能立案不?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算此名教师为在编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教师属于国家机关(教育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学校),因此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以此名教师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那能给这么老师找个罪名吗?
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确实有一个罪名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多少算数额较大能立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简单算了一下:该名教师最少也要收三万元的两倍的礼金才算,也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最低也要六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此名教师只要积极退还礼金,基本不会受到刑法的追责(不排除经过教育局彻查,其收受金额达到或者超过6万元)。
最后,提醒一下大家:您发现了5千和6万的区别了?能看到党和国家对于惩治腐败的决心了吗?奉劝能看到我文章的公务员朋友:安心为人民服务吧!钱要光明正大地挣,你们伸手后果会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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