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继承)

民事起诉状(继承)

继承案件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A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 ××××。

原告二:B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 ××××。

被告一:A某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号楼×单元×室。

联系方式:××××。

被告二:C某某(A某红之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两原告依法继承A某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号楼×单元×室房屋(房屋价值暂估:300万元,具体价值可由原、被告协商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方案为:可将房屋所有权判归两被告,由两被告给予两原告相应折价款);

2、判决两原告依法继承A某城、B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中属于遗产部分的相应份额;

3、判决两原告依法继承其他属于遗产部分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A某城与B某某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等);

4、判决依法分割A某城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119800元;

5、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A某城系两原告之子。两被告是母女关系,分别系被继承人的女儿、妻子。被继承人A某城因病于×××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在A某城与B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位于北京市××××××号楼×单元×室房屋房产。另外,A某城与B某某名下的存款、A某城与B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等,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遗产的部分,应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已经实际发放给A某某的抚恤金共计119800元,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抚恤金发放对象,两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完全有权主张相应的份额。请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处理。

在A某城生病期间,均是由两原告进行照顾,且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两原告共同生活,在分割遗产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两原告应当多分。因A某城生前与B某某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问题,一直处于分居状态。B某某作为A某城的妻子,既未与A某城共同生活,也未尽到对A某城的扶养义务,就遗产部分应该少分或不分。

就继承事宜,两原告与被告B某某经过协商,因B某某所提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严重损害两原告所享有的继承权益,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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