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涉及该继承人的遗产部分将不能按照遗嘱执行,需要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规则(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遗产处理规则
1. 遗嘱部分失效
遗嘱中指定给已故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自动失效,该部分遗产不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示例:父亲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A,但A先于父亲去世。房产不再按遗嘱给A,而是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2. 法定继承启动
失效的遗产份额将按《民法典》法定继承规则分配: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第一顺序时继承)。
3. 代位继承的适用(仅限法定继承)
若已故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且其有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则其份额可由晚辈代位继承。
注意: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示例:父亲(祖父的儿子)已先去世,祖父去世后,则由父亲的子女(祖父的孙子女)代位继承父亲的法定份额。但如果祖父遗嘱指定父亲继承,则孙子女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份额。
特殊情况处理
1. 遗嘱有替代性条款
若遗嘱中指定了替补继承人(如”若A先于我去世,则由B继承”),则按遗嘱执行,不启动法定继承。
2. 遗赠情形
若先去世的是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未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3. 共同继承人中部分存活
遗嘱中其他健在的继承人仍可按遗嘱继承其份额,仅已故继承人的份额转为法定继承。
关键总结
情形一: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份额无效,转为法定继承。
情形二: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可代位继承法定份额。
情形三:遗嘱指定替补继承人,按遗嘱替补条款执行。
情形四: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赠失效,份额转为法定继承。
注意: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但继承人先死亡会导致其份额的遗嘱失效。建议被继承人定期更新遗嘱,避免此类风险。
如有复杂情况(如多份遗嘱、海外财产等),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清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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