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裂,孩子成 “筹码”?法院判决抚养权归母亲

极目新闻通讯员江小航

一对夫妻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男方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即抱走孩子,导致女方无法探望孩子,男方拒绝联系。后女方委托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男方将孩子送回,并由女方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日前,经审理,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江绍杰介绍,上述案例中男方存在抢夺隐匿小孩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二)》使得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救济有法可依,且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这里也呼吁父母放下个人情感纠葛及对立情绪,回归父母角色,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做到以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理性处理相关纠纷。

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该案中,男方擅自带走婚生子,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导致孩子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被告以爱之名剥夺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的行为,仅考虑个人情感需求,未能有效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监护人义务。

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原、被告作为婚生子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也同样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但是,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被告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带走婚生子,此后对原告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致使原告长期不能探望孩子,被告的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原告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

关于婚生子抚养权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该案中婚生子未满两周岁,暂时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考虑到原、被告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在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期间,应为被告探望婚生子提供协助与配合。

综上,法院判决婚生子暂时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婚生子送回。

江绍杰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二)》明确将抢夺藏匿行为纳入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这意味着任何试图通过极端手段争夺孩子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更重要的是,父母应当清醒认识到:真正的爱不是占有,而是给予孩子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当婚姻走到尽头,争夺抚养权的战场不应成为人性的修罗场。与其执着于“赢下孩子”,不如思考如何以更理性、更有尊严的方式守护孩子的未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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