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张某和魏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2020年,两人生育一子小张。因双方争吵不断,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2022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魏某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置无异议,只是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各执一词。张某提出,自己有稳定收入,有学区房,且个人素质高,可为孩子提供良好的读书条件,小张应归自己抚养。魏某称,自己在43岁高龄艰难产子生下小张,难以再次怀孕;孩子自出生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张某工作繁忙,从未单独带过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自己,张某每月应支付抚养费。
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时小张才两岁零五个月,年幼弱小,虽然目前魏某居住、生活、教育条件与张某相比略显不足,但她亦有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能力,且年幼孩童自出生起就一直由魏某抚养照顾,安然健康成长,生活成长环境一直稳定,贸然改变幼童成长环境不利于现阶段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张某作为孩子的父亲理应承担抚养责任,有能力协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共同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抚养环境。综合上述情况,判决小张由魏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在不影响小张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探望一次。
法官说法: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孩子之间亲情的割裂。遭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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