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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王某因病去世前,留下自书遗嘱,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均由妻子路某继承。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20岁,小女儿当时年仅5岁。由于凭借遗嘱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路某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
虽然家庭成员就遗产继承并无争议,但法院却没有认可这份遗嘱。
国际家庭日之际,普陀法院披露的这起案件引发关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夏艳解释说,遗嘱人订立遗嘱,可以自主决定在其去世后如何对个人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但是,“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法律上有一个“遗嘱必留份”的制度,对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需要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夏艳说,如果直接根据丈夫的遗嘱进行调解,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妻子改嫁了,或者对继承的遗产进行处理。为了保证五岁的小女孩今后能得到更加明确、更加稳定的经济来源,法院有必要为她发声,帮她保障好权益。”
经调解,路某表示,愿意为未成年女儿保留房产份额,涉案房屋由母女三人继承,产权也由三人按份共有。达成协议后,“儿童权益代表人”还陪同当事人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未成年人权益落到实处。
编辑: 何黛璐
责编: 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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