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她为何争34万大豆款?

离婚后,她为何争34万大豆款?

对簿公堂

“她抱着孩子,哭喊:‘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你是否也曾在感情尽头感到无助?在农村,有一对结婚近30年的夫妻,丈夫把全部精力投身种地,妻子全心操持家务,谁曾想,一纸离婚判决,居然让这对曾经恩爱的夫妻,为几十万元的财产与债务反目成仇。如果今天是你,你会怎么做?

案例回顾

1、当事人简介

申请再审人(妻子)赵某,1973年出生,家住黑龙江五大连池市,婚后负责打理家庭琐事。被申请人(丈夫)王某,1972年出生,同样住在五大连池市,婚后以农业生产为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已成年,儿子王某乙(2009年出生)随父亲生活并自理抚养费。

2、主要争议焦点

财产分割:夫妻名下有两处登记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产(面积共约217㎡),还有五大连池市某村的厂房、库房、3公顷林地、60垧黄豆(案发时价值约68万–72万元左右)、多辆农用车与农机具等;夫妻共同债务:银行贷款、对外借款共计数百万元,双方对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严重分歧。

3、一审判决

两处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均归赵某所有;汽车、农用车、农机具、厢货车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赵某2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3,205,000元由双方各承担1,602,500元;黄豆、林地、厂房等未取得所有权或收益,不予分割;儿子随父亲生活、抚养费自理。

4、二审与再审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中,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实际黄豆销售价款为68万元,其中34万元应分给赵某;50万元银行贷款(农商银行)由夫妻各负担25万元;其余债务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你能想象妻子失落的心情吗?

赵某从婚后便退居家庭,负责做饭、带娃、打理家务,丈夫王某全身心投入种地、经营林木与大豆。二人一起风吹日晒、把承包地的每一分收益都投入到农机具与生活开销。可当夫妻走到要离婚的那一刻,原本看似理所当然都是“共同财产”的钱与债务,却突然像炸弹般在两人之间爆炸。

孩子的归属撕裂:13岁的儿子表达想随父亲生活,母亲心里万分失落,曾经在她心中孩子是“家庭的最后一道防线”。姐妹们羡慕的房屋:两套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子,曾是她在村里最引以为傲的“娘家面子”,如今却被法院认定为“婚前财产约定”,让她有种被“剥离”的感觉。债务的沉重压迫:额外多达数百万元的债务压在两人肩上,分摊落到赵某身上,她常常在夜深人静时问自己:“我到底为这个家庭付出了什么?”

这样的情感挣扎,或许你也经历过:在离婚边缘,你还在做最后的情感挣扎,害怕财产与债务的天平把你压垮。

法律解析

1. 房产归属:婚前约定 与 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事实:两套房产(共约217㎡)均登记在赵某名下,且产权证显示“单独所有”。法院认定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原《婚姻法》第39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赵某持有房产登记证,上面只有她一人的名字,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定该两处房产系赵某“单独所有”,故归其全额所有。潜在风险点提醒房屋登记人即权利人:婚后购房一定要注意产权登记;若没有写入配偶姓名,离婚时往往会成为“一锤定音”的硬指标。婚前财产协议:如果确实想保证婚后财产的个人所有,请务必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并做公证。

2. 农村承包地、林地、大豆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事实:3公顷林地尚未采伐,收益未显现,一审未分割;承包的60垧黄豆已在一审后出售,实际价款68万元。法院认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农户)行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第77条第一款: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收益的房屋及林木,不宜在离婚时判归属。再审时认定:黄豆已售得68万元,属可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需平均分配。普通人容易忽视的风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的大豆地或林地不一定自动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取得分割权利,需先转化为可变现收益。收益证明:一定要保留销售合同、交易流水。若不能证明具体金额,法庭可能确认“证据不足”从而影响分割。

3. 汽车、农机具等动产补偿:谁用谁值谁还

关键事实:一审认定:小轿车(折后7万元)、大型农机车(25万元)、农机具(6万元)、厢货车(2万元)等,全部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赵某20万元。法院认定依据:夫妻共同使用动产,但因王某实际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留用动产更为合理。《民法典》第1060条(原《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风险提醒动产分割中的“留用价值”:若夫妻双方对动产用途有明显分工,法官会考虑谁更需要、谁更有能力使用。补偿款要能说清来源:补偿款的数额是否合理,要结合市场价格、动产折旧情况,以及当事人经济情况综合判断。

4. 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共担 vs. 个人借款

关键事实:50万元农商银行贷款,赵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他向亲友借款共计180万元,借条/收据多数未含赵某签字,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905,000元对外贷款合同借款人系“种植合作社及于长江”,赵某并未签字。法院认定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再审认定:50万元贷款,合同上有赵某签字,确认为共同债务;其他180万元借款,证据链不足,未认定为共同债务;905,000元贷款,合同借款人并非夫妻任何一方,且未见赵某签字,不属共同债务。普通人容易忽视的风险借款合同签字的“连带效力”:只要一方签字,都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前务必过目所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的举证责任:借款人要能证明借款去向,比如银行转账流水、借款用途。如果只是口头说“种地、买机具、偿还贷款”,没有书面佐证,法官很可能不予支持。

夏律师的实用锦囊

财产整理前置离婚前请务必清点所有财产:房、车、存款、股权、农机具、林木收益等。如果有疑议,提前委托专业人士做资产评估。

2.债务甄别与分担

搜集并保留所有贷款合同、借条、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与配偶明确约定:“谁签字谁还债”“哪些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发现债务风险,尽早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确认,避免“离婚风波”后才追悔莫及。

3.证明收益:一分钱都不能漏

农村承包地或林地的任何收入都要留存销售合同、收款凭证、银行流水;未销售收益可先协商“补偿款”,但如果一方不同意,可另行起诉维权。

4.子女抚养问题:以孩子意愿为重

孩子满10周岁后,可表达自己的生活意愿;法庭会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并综合父母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因素判断抚养安排。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由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裁定。

5.尽早签“婚前/婚后财产协议”

对于房产、车辆、承包地收益、债务分配做出约定,并公证、留存。一旦离婚时产生纠纷,就能以协议为依据,减少举证之苦。

关于夏爽婚姻律师

离婚后,她为何争34万大豆款?

夏爽婚姻律师

我是夏爽,拥有10年婚姻家庭诉讼实务经验,现为北京重点律所合伙人及股东,北京律协委员,并连续多年受邀担任北京卫视《律师门诊室》特邀嘉宾。作为高级家庭婚姻咨询师与心理咨询师,我已处理过2万多起婚姻家庭案件,深谙女性在离婚过程中不断被边缘化的无助感,以及对财产与债务的焦虑。我的目的是将法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给你听,让你少走弯路,多一份对抗不公平的底气。

我们行动起来吧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婚姻财产或债务纠纷,或者正在离婚边缘对财产分割感到无所适从,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私信,我会为你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评估与代理服务。

#离婚 #财产分割 #夫妻债务 #农村婚姻 #法律科普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2024-04-20 00:4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