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婚姻家庭的学问——协议篇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际地位的提高,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成为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但是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矛盾问题日益突出,维护婚姻幸福、家庭美满、平等互爱是我们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2019年6月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相关内容引发广泛讨论,法定结婚年龄应否降低?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婚姻或共同生活中的协议约定效力问题?监护制度设定问题?编者就婚姻家庭协议所涉及的学问进行一些探讨。

现代婚姻家庭的学问——协议篇

随着我国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女性独立户化日趋明显,因此当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形成的协议较为普遍,但大多数婚姻中的协议还是在口头约定阶段,并没有形成书面形式。因此,在纠纷出现后,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婚姻中形成的协议内容为何?此时就可看出书面性协议的重要性。

从我国婚姻初期的协商阶段来说,也就是民间形成的习俗‘订婚’,在这一过程中,既涉及男女双方的人身关系,又涉及两个家庭的财产关系,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对财产关系即彩礼问题规定了3种返还情形: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办理了结果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该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也可以列入返还范围,毕竟当代彩礼的数额已经不是普通家庭可以随意支配,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才能更加符合当代社会需求。

现代婚姻家庭的学问——协议篇

对于婚后(以结婚登记为准)形成的协议,包括共同购买房产的夫妻协议、对于共同财产或者AA制财产的约定、婚后与家里老人之间的约定或者婚后接受继承或赠予的夫妻约定等等,这些协议都是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制度化规范,是对各自权利、义务、人身的一种处分行为,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四十一条对此规定为‘夫妻可以约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此规定明确认可了夫妻之间协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这个规定并不能满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需要,对于繁多的婚姻家庭协议,大多数法院还是持承认和保护的态度,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尺度,各地做法还是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导致做法不一。应尽可能进一步细化规范,对于婚姻家庭协议的约定内容是一份协议存在的根本,因此,法律对该部分内容的规定可以更好的引导协议当事人,从而规范当事人正面表达自己的意思,也可以规定一些禁止类条款,对于一些违背社会风俗,违背优良传统,限制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等方面作出细化。

作者:曾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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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西晋鼎律师事务所

法律是武器,你是我想保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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