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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继承的10大原则
1️⃣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效力,遗嘱继承以最后一份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2️⃣遗嘱违背了公序良俗或处分了他人的财产特别是配偶一方的财产,遗嘱无效。
3️⃣特殊情况下,父母亲的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有在父母亲之后死亡的,继承就有点麻烦了。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是有继承权的,与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5️⃣未出生的子女也有继承权,法律规定要为胎儿留有必要的份额。
6️⃣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7️⃣侄子侄女、外甥子外甥女也有继承权。也就是死亡人没有配偶和子女时,且其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代父母继承死者的财产。
8️⃣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子女,一般认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从来都不管老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9️⃣如果子女不管老人,但其他人管老人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老人、残疾人,智力障碍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法律应当对其予以照顾。
二、民法典中的相关依据
【1】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5】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7】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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