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林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大林的父亲去世时间更早,大林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鉴于该房产属于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爷爷去世后其50%份额应先由奶奶、大林的父亲和姑姑均分。奶奶从爷爷处继承的房产份额为16.7%,与其自有份额50%相加后约为66.7%,按照遗嘱由姑姑继承。大林可代位父亲继承爷爷遗产中的应得部分(约16.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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