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房产归属问题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案件绕不开财产分割问题,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比最大的房产。在如今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及其父母考虑在婚前购入房产,以避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产生的房产分割纠纷。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提供一则有关婚前购房及其归属的实务指南。

一、婚前一方有出资能力

首先,对于婚前有出资能力的一方而言,若其已完成全部购房款的支付,在双方不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应属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较为特殊的情形是,该套已完成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对方或者双方名下。一般情况下,该情形可视为出资方附条件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离婚财产分割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除非出资方有明确表示该套房产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

其次,虽然婚前一方具备完全出资能力,但是房屋实际由双方共同购买。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原则上应认定为该套房屋为夫妻共有,除非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额,离婚分割时应适当兼顾双方出资因素。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的一方需要承担共同购房已经实际出资的举证责任。

最后,在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收入支出混同且房屋出资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购入房屋,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推定为以结婚目的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务中普遍出现的夫妻一方仅支付首付款,贷款在婚后继续偿还的情况,除有充分证据证明还贷资金系个人婚前财产外,一般应认定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此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房屋归登记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由一方父母提供购房资金

对于在大城市辛苦打拼的年轻人而言,没有父母的帮助很难在适婚年龄购入房产,因此在分析婚前购房财产归属时,也应考虑父母提供购房资金的情形。

在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且仅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若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且登记在对方名下,应认定为父母以子女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离婚分割时房屋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除非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额,否则离婚分割时应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并且适当兼顾出资。

在一方父母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若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分割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处理,即认定房屋归登记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房屋登记在未出资一方的子女或者双方子女名下,则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除有相反约定外,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并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双方父母均出资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均出资这一事实加强了为结婚目的购房的可能,若不存在特殊约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产除需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外,还应兼顾婚姻过错、子女抚养、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即使房屋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在没有特殊约定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等分基础上综合婚姻具体情况可适当兼顾主要出资父母方子女的利益。

三、婚前购房启示

常言道爱情使人盲目,但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而言,应对婚前所购房产的归属问题保持应有的理智。除以上分析外,还需注意:第一,购房合同订立时间与产权登记时间通常较长,而产权登记时间不是房屋是否属于婚内取得的裁判依据。第二,房产登记上有夫妻及双方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方时,第三方份额通常作另案处理。综上,若双方在婚前就婚前所购房产未能达成一致,最好通过事前协议的方式确定房产归属。此外,虽然房屋实际出资很重要,但如果登记在对方或者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有必要,任何一方都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顾晨阳

文字编辑:王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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