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婚后用多年积蓄
在北京购置了一处房产
房产证只写了甲的名字
那么房屋是甲的个人财产
还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员为您解答
重播 播放 00:00 / 00:00 直播 00:00 进入全屏 50 点击按住可拖动视频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房屋是甲乙婚后取得的,可认定为属于婚内的“投资性收益”,且未约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所以,应该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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