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涉嫌侵权长安?吉利回怼:毫无依据!知识产权律师这样看

银河正式发布不到一周,吉利就收到了长安一纸律师函,原因是:吉利银河涉嫌侵权?

最近,网上曝光了一份律师函,此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向吉利汽车发出的律师函。该律师函指出:吉利银河“银河之光”原型车存在大量与长安汽车概念车、量产车雷同之处,涉嫌侵犯长安汽车知识产权,并要求吉利停止相关行为。

对此,吉利汽车官方微博已于2月28日作出正式回怼:毫无依据!有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双方在此事的比对原则上,出现了一些常识性错误。

长安:律师函为其授权发布,内容属实

2月23日,吉利中高端新能源品牌银河正式发布,现场展示的“银河之光”原型车,以高颜值的设计外观广受好评。不料,几天后就遭遇侵权一事。本周一,一份针对吉利汽车、署名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在网上流传。这家律师事务所表示,受长安汽车的委托,就吉利汽车涉嫌侵犯长安汽车知识产权相关事宜发布律师函。

其后,长安汽车集团公关部人士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证实,确为他们授权,内容也属实。

银河涉嫌侵权长安?吉利回怼:毫无依据!知识产权律师这样看

长安汽车认为,吉利“银河之光”对长安旗下概念车UNI-V VISION-V造成了侵权。在“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中指出,中国汽车工业正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提升中国汽车品牌价值和全球影响力,实现品牌向上突破,关键在于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长安汽车作为中国汽车品牌之一,非常乐于看到中国汽车品牌百家争鸣、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也绝不姑息对知识产权的忽视和侵犯。因此,该律师事务所要求吉利汽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且长安汽车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的权利。

吉利发声明:指责无依据,不存在侵权

对此,吉利官方毫不示弱。2月28日,吉利汽车发布声明称,网传律师函的内容严重失实、对公司的指责毫无根据,误导公众,对吉利汽车的品牌和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声明中,吉利指出,吉利银河之光为吉利原创设计,完全不存在抄袭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吉利银河之光基于吉利SEA浩瀚架构正向设计开发,有着独立且完整的设计理念体系;吉利银河之光的设计,运用了以“西湖山水”为灵感的独特设计符号,如三潭印月、飞檐虎视、西湖水岸、书山叠嶂、银河画卷、琴弦天幕等,并且在这些设计中融入了吉利独有的智能技术,如吉利卫星天线、沃飞长空无人机、银河NOS智慧座舱等。

吉利方面表示,针对任何企图借此事抹黑、恶意攻击公司及散播不实言论的行为,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随后,吉利控股集团高级副总裁杨学良也作出表态:“要良性竞争,不要内卷内讧;要转型发展,不要同室乱战:要团结一致,不要分裂抹黑。”

银河涉嫌侵权长安?吉利回怼:毫无依据!知识产权律师这样看

有意思的是,主导吉利银河设计的吉利汽车设计副总裁陈政,前东家正是长安汽车。陈政历任长安汽车创意设计师、长安汽车全球设计总监、首席品牌运营官、品牌公关部总经理、长安汽车造型设计院常务副院长等多个职务,并主导过UNI系列的设计。2022年3月,陈政加盟吉利汽车,担任集团设计副总裁。

有业内人士通过两款车型的设计对比图,发现两款车型确实有相似元素。比如,银河原型车与UNI-V在大灯,车头下方进气口的造型都比较类似。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汽车的设计元素随着技术的变化是逐渐趋同,已经成为发展趋势。诸如封闭式中网、分体式大灯及贯穿式尾灯等设计,很多汽车设计师的作品都很类似,难以直接定义为侵权。而且,吉利汽车在一贯的设计理念中,尤其喜欢融入中国古典元素。在银河发布会上,吉利汽车相关负责人就介绍,“银河之光”车头设计灵感来源于中国古代建筑中的“飞檐斗拱”。

银河涉嫌侵权长安?吉利回怼:毫无依据!知识产权律师这样看

对于吉利“不存在侵权”的回应,长安汽车一名内部人士称,此次涉嫌侵犯长安汽车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利于用户获得更多更好的选择,不利于中国品牌创新向上发展,不利于民族品牌汽车全球化发展。中国汽车工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品牌之间应坚持创新,共同向上,助力中国品牌汽车健康发展。

律师说法:双方“比对原则”应作出调整

在此次银河之光涉嫌侵权问题上,长安、吉利各执一词。不过,有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士指出,要看是否侵权,双方争议的内容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朔律师认为,在双方以彼此车型展开对比时,就犯了一系列常识性错误。首先,要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将被控产品和控方的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对比,看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并不是拿双方的车型作出比对。而现在双方是以量产车、概念车等具体车型进行比较,这在外观设计的比对原则上是存在错误的,应有所调整。其次,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来进行比对。虽然从车企设计人员强调自己的车辆有相应的设计理念,从某个部位的设计中,可以作出联想,包含某种设计概念,但这显然是以专业人士的眼光来比对,与上述比对原则相冲突。

“同时,一般外观设计专利是以‘整体观察,综合比对’作为判断标准,但汽车整体外观设计比较特殊,现在时兴的整体汽车外形是相对有限的。因此,汽车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要部’特征(自己有独创性的重要部位设计)在比对中占的比重,会比其它领域外观设计更大。这是本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特别考虑的因素。”王朔指出。

银河涉嫌侵权长安?吉利回怼:毫无依据!知识产权律师这样看

“此次长安和吉利的争议点在于,吉利汽车是否属于对长安汽车的外观专利有侵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民健认为,所谓外观专利侵权,是指行为人(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具体到该事件来说,就是后生产的吉利汽车的外观设计是否与长安汽车已经申请的专利存在相同或者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另外“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当然,这只是一个评判标准,从实际诉讼的角度来说,需要从两个产品的各个结构、细节进行评判分析,但以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还难以作出判断。

南都·湾财社记者 梁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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