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接案到开庭,4天时间够吗?

我向来不喜欢“突然袭击”,家属临时换律师很容易让律师措手不及,毕竟律师需要完成阅卷、会见、约谈工作后才能有效开庭。不过,从接案到开庭,我还真的经历过4天时间的“快速反应”。

从接案到开庭,4天时间够吗?

那是2010年,我执业还不满1年。我的一位同事突然有事,要求我帮助他出庭辩护。我既然是“新人”,对前辈的要求当然都是看成给我练手的机会。该案是挖机司机马某挂断军用光缆,被检察院以破坏军事通信罪起诉至法院。案情也不复杂,而且是在惠州郊县,我随时可以去会见。

我立即向这位律师的助理要来全部卷宗,开始了高效率办案。我认真阅读并按照时间顺序写“案卷摘要”,然后按照“案卷摘要”撰写“案情综述”、“本案焦点”、“本案疑点”、“法律分析”、“律师意见”。把自己关在办公室,除了吃饭没有出门,我完全沉浸在案卷中。好在当时我们律师事务所就在老城区的下埔路,出门随时可以有吃的。木桶饭、虾蟹粥、牛肉面,既可以做正餐也可以做夜宵。

从头天下午忙到第二天上午,我终于完成了阅卷任务并写好了法律意见书,第二天下午我就去看守所会见马某。我跟他核实基本案情与关键细节,告诉他本案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与我的辩护对策,让他清楚本案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我发现破坏军事通信可能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也可能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这就意味着必须从“破坏军事通信”的人构成要件入手全面质疑。我收集了网上涉及这两个罪名的大量案例,还收集了一些律师的辩护词,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逐条回应。

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传送网络运营中心某客户响应中心出具的证明,一方面没有附带任何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关于测算受损用户数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另一方面也没有提供该响应中心有资质出具公用电信设施受到损害测算结果的证书或相关文件,不能证明某某客户响应中心的统计数据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造成通信中断2小时左右,但是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更没有提供任何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关于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时间长度测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只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某某分队提供的《光缆损失证明》。一方面该证明所计算的赔偿费计算方法即《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1日废除,另一方面该数据没有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所以该光缆损失无法确定。

我还认为,被告人马某虽然客观上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但是该破坏行为是被告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驾驶的自卸车卸完泥土后车厢没有复位时挂断公用电信设施所导致的,即属于过失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只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才构成本罪。因此,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在会见马某后,我还完善了质证意见,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这说明架空电力线路包括光缆高度应当不低于4米,而据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该光缆高度只有2-3米,电信部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破坏的光缆高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电信部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了标志,仅凭被告人马某单方面的供述显然证明力薄弱。

从接案到开庭,4天时间够吗?

第三天我根据阅卷笔录与会见笔录,制作了询问提纲、质证提纲与辩护提纲,反复推敲后定稿,并撰写了马某不够犯罪的法律意见书。第四天我去看守所再次会见马某,对他提供心理抚慰,告知了庭审程序,预演了法庭询问。这些都处理完了,我才放心好好睡一觉。我是文案律师出身,我清楚庭前的准备才是最关键的,庭审只要不出现意外事件基本都是按照庭前准备按部就班进行。

开庭前,我向合议庭成员与公诉人提交了马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庭审基本围绕我法律意见书中提出的“焦点”与“疑点”展开。庭审与我的预设完全一致,我痛快淋漓否定掉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庭审基本是“一边倒”。

庭后我向主审法官提交补充辩护词,要求法官宣告马某无罪。法官直言不讳告诉我,本案属于涉军案件,不可能判无罪。我要求法院判处马某缓刑,主审法官也摇摇头,认为缓刑要上审委会,这个很难。法官突然问我,马某关押了多久,我回答说关押了6个月。法官对我说,要么判7个月你看行不行?我立即表示我个人表示接受,但需要与被告人商量。法官说如果被告人同意,你撤回无罪辩护词,并让被告人写一份认罪书。虽然我内心确信马某不构成犯罪,但既然马某表示满意,我也只能表示满意。

从接案到开庭,4天的时间其实足够,只要我能够完整阅卷,只要能会见到被告人,我就有能力制作完整的法律意见书与询问提纲、质证提纲、辩论提纲。多年以后,我与徒弟小胡去湖北孝感办理某诈骗案件,也是4天时间完成阅卷、会见、撰写法律意见书任务。当然,湖北律师朋友愿意提供卷宗协助我阅卷,也让我颇为感激。

家属委托律师越早越好,至少需要留给律师会见时间与阅卷时间,须知律师需要完整阅卷并与被告人核实基本案情与关键细节。那种不会见不阅卷仅靠“临场发挥”的律师,很容易出差错。“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我们需要“得算多也”,有备无患。

从接案到开庭,4天时间够吗?

余安平,湖北省英山县人。2001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长期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辞去公职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09年开始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参与发起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同年获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获惠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2016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刑事讲师、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7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2018年被惠州市委政法委聘为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还被聘为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2019年被惠州市律师协会评为“(委员会)优秀主任”,2020年被聘为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并加入惠州市作家协会。2021年获评惠州仲恺高新区“最美村(社区)法律顾问”。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应该注重“庭前拦截”。办案之余,余律师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文艺出版社)等著作。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5-08
下一篇 2024-05-0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