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和史先生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举办婚礼,儿子史文强于1991年10月30日出生,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刘女士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史先生离婚,并于2016年11月15日撤回起诉,现刘女士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史先生的婚姻关系。
二、法院裁判
2017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刘女士与史先生婚姻关系。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史先生缺席以及刘女士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现再次诉至本院的事实,本院认为刘女士和史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女士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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