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诉前调解 有必要诉前调解吗

原告杨某与被告其丈夫韩某,二人于199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8月两人育有一女,1994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杨某负气离家出走,一走就是二十多年,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杨某一直在外地打工生活,急于解除婚姻关系,怎奈自己手中没有结婚证,也忘记当时到底有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

今年3月份,处在煎熬中的杨某委托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刘群章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刘律师承接此案后,积极着手分析案件的详细情况,因原告在外地打工回家不便,遂采用邮寄委托书及线上交流的方式,办理了委托手续。为了查清事实,刘律师先后到县民政局、档案局调查,几经查询并没有查到原告登记结婚的依据。刘律师又办理了调查证明,前往原告的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原告的相关信息,经查显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如果解除关系,需要起诉立案。

经过分析,刘律师认为原被告已经分开二十多年,女儿也已成家,二人都对这段婚姻不抱期望,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遂将案件转至县司法局驻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主动联系被告,约定时间,当天一次调解成功,两人达成了离婚协议。

除去了几十年压在身上的心病,原告如释重负,双方都表示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刘律师感慨,对此案顺利了结倍感欣慰,作为一名律师,能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有一种职业带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也更加坚定了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良好法律服务的决心。(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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