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给或不给抚养费?离婚后还能要!

协议离婚时约定不要或少要抚养费,离婚后还能再向对方索要吗?对方拒绝怎么办?不要错过下面的案例和小知识。

以案说法

案例一

许某与韦某系夫妻关系, 2015年生育婚生女许小某,2022年,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许某抚养至18周岁,但未对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协议离婚后,许小某一直跟随母亲许某共同生活,韦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许某对独自抚养女儿倍感压力,便与韦某协商分担抚养费事宜,不料韦某以离婚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于是许某以女儿许小某名义,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韦某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判令,自起诉之日起,由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许小某年满18周岁止。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其中一方,不代表另外一方从今往后不用对孩子负责,同样,监护权也没有因为离婚而消失。在出现像本案中母亲许某难以独自抚养女儿的情况,向对方索要抚养费合情合理也合法。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会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部分抚养费。

案例二

(即使约定了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也有挽回余地。)

2012年8月27日,赵某2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申请协议书中就子女抚养约定如下:“双方商议婚生子赵某2归属女方,由女方负责扶养并永远归女方,男方不负担抚养费及以后的一切费用,并与男方断决父子关系。”赵某2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婚生子赵某1一直与女方共同学习生活至今。2022年,婚生子赵某1被诊断为强迫症入院治疗。王某无力承担医药费费用,与赵某1协商不成后便将其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中,虽然赵某2与王某双方在离婚时及嗣后民事调解中就子女抚养权归属、费用负担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考虑到赵某1的身体状况,其实际需要确应有所增加,对增加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每月向原告赵某1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赵某1满18周岁时止; 考虑到原告赵某1确因入院治疗而产生巨额医疗费用,故医疗费酌情保护10000元,也由王某支出。

抚养费小知识

1.如何约定抚养费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可以用财物折抵抚养费吗?

可以。根据《解释一》第51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3.子女能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根据《解释一》第5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孩子改姓了,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不可以。根据《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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