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保险分割一直是个难题。因为保险的种类不同,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方式也不太相同。甚至有些法官一看到涉及保险保单,就不太爱处理。笔者就自己粗浅的理解从保险分类以及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分不同情况进行浅析。一方面自己也在学习研究,另一方面也给大家做个参考。本文仅讨论商业险,不讨论社保养老保险金,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利用共同财产缴存部分应当依法分割,争议不大。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不同保险公司,保险品种则划分的更为细致,包括人寿险、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财富险、财产险等。
实践中,如果保险险种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且为婚后购买的,可以选择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或者选择一方继续投保,由继续投保一方支付另一方现金价值的一半。这种类型保险包括常见的两全保险、分红保险、养老保险、万能险、终身寿险、重疾险,以及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寿险。
如果保险险种不具有现金价值,比如医疗险、意外险,属于纯消费险,一般不再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还有常见的一种情况,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保险。
这种情况,原则上会被认定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宜于直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实践中不乏存在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大额保险,这种行为法院会结合购买保险的时间、动机以及对方是否知情等情况综合判断。因为,这种情况不排除一方可能利用子女未成年人的身份实施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法院仍存在对该保险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的可能性,甚至有的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直接按照保费金额进行判决分割。
还有一些所谓的财产险,比如为车险等,一般可以就剩余保险期间的保费分割。由取得该被投保财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性以及公平性原则。
随着社会发展,各种保险类型也会越来越丰富,实践中对于保险分割的观点也并不完全相同,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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