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随意变更抚养权

□周鑫涛 张艺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孙某与被告于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于。2015年5月1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婚生子小于随被告于某生活,原告孙某给付抚养费。离婚后原告在泰州市居住生活,现原告认为小于马上面临小升初,泰州的教育环境明显优于被告所在的乡村,婚生子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婚生子的成长,遂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评析】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协议或者调解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又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有抚养能力不必然产生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直接抚养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并且自己具有抚养能力,才能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明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明确拒绝,对此原告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不尽抚养义务等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存在,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明上述不利情形存在。而且自原、被告离婚后,小于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居住生活,小于目前也愿意继续和被告共同生活,他们相互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情感和依赖关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但离婚后抚养关系的变更必须符合“最佳利益原则”,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否则不宜随意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这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18分钟前
下一篇 2024-01-26 18:5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