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要尊重孩子意愿!

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那么,离异一方如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全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据悉,张某与吴某于2012年10月8日生育张某峰,于2014年8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15年5月13日生育次子张某铭。双方于2023年3月1日在固镇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吴某与张某离婚;二、婚生子张某峰由张某抚养,婚生子张某铭由吴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双方离婚后,张某铭一直跟随父亲张某及爷爷奶奶生活,吴某未将张某铭接走且未支付抚养费。基于此,吴某被起诉至法院。

“我希望今后继续与父亲一起生活。”考虑到应从有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承办法官在开庭前询问了张某的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离婚时约定张某铭由母亲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吴某自理,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张某铭一直跟随父亲张某及爷爷奶奶生活至今,并且张某铭愿意维持现状,同意继续随其父亲张某生活。张某铭现已年满八周岁,可以对自己由谁抚养更有利于自己作出相应判断且张某与吴某离婚后,其一直由父亲张某直接抚养,因此也能够证明张某具有抚养张某铭的能力。为有利于张某铭的健康成长,张某铭继续跟随父亲张某生活为宜,故对张某要求变更婚生子张某铭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吴某按每月1300元支付张某铭抚养费稍属较高,因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的收入情况,本院结合张某铭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认定自2024年4月起,吴某每月支付张某铭抚养费600元,至张某铭年满十八周岁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婚生子张某铭变更由原告张某抚养;自2024年4月起,被告吴某于每月28日前支付张某铭当月抚养费600元,至张某铭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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