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美(化名)婚前个人购买A房屋一套,当时市价200万元。2022年与小帅(化名)相识后结婚。结婚后,小美将A房屋出租给小强(化名),获得租金5万元。此后,小美又将A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获得10万元分红后小美退出合伙并收回房屋。2024年,小美与小帅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A房屋市值已达400万元。小美婚前购买的A房屋产生的上述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原则上,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案例中小美婚前所购房屋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分为三个类型:①孳息;②自然增值;③其他收益,应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因此,①A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5万元属于法定孳息,应归小美个人所有。②A房屋自然增值的20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应该归小美个人所有。③小美将A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获得分红的10万元,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其他收益,应该归小美和小帅共同共有,二人离婚时,可主张对合伙经营所得10万元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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