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李某1与三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是李某田与陈某华所生的四名子女,李某田名下有坐落在xx市xx镇xx村三组318号房屋三间。
陈某华与李某田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管理、修缮并使用,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坐落在xx市xx镇xx村三组318号房屋三间价值近40000元的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
法院审理:原告与三被告系李某田(父亲)与陈某华(母亲)生前所生育四名子女,即长女李某3、儿子李某1、次女李某4、三女李某2。
李某田生前,从本村近邻手中购买坐落在xx市xx镇xx村三组318号房屋三间。陈某华与李某田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管理、修缮并使用。
另查,李某田(已故)与妻子陈某华(已故)生前育有4名子女,即长女李某3(×××1445)、儿子李某1(210381196805××××)、次女李某4(×××1428)、三女李某2(210381197410××××)。李某田(已故)与妻子陈某华(已故)父母均已经去世多年。
再查,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书面放弃继承该涉案房屋证明材料。
法院认为:因被继承人死亡前未留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2均为涉案房屋第一顺序继承人。
后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2书面形式提交放弃继承案涉房屋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xx市xx镇xx村三组318号房屋三间,建筑面积45平方米,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价值40000元的房屋由原告李某1继承。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本案案情较为简单,通过本案主要是想说明一下继承诉讼中诉讼费的分担问题。一般的民商事诉讼案件,诉讼费先由原告预交,最后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来分担诉讼费,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原告胜诉,诉讼费转而由被告承担(或者根据支持的比例,判决相应的分担金额)。但继承诉讼中,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割遗产,胜败并非绝对的重点。因此,继承诉讼中,主要根据法院判决的原被告之间分割遗产的金额,来确定相应的诉讼费承担。比如,本案中虽然原告胜诉,被告形式上败诉,但因为遗产均判决由原告继承,故法院判决诉讼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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