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多数会涉及到房产分割。实务中的案件情形各有不同,因此房产分割的复杂性远大于普通财产纠纷。
一般而言,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是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
离婚时一般一人分一半。
上述情形一般在裁判中没什么争议,但是夫妻买房后,房产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
01
夫妻买房后,房产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离婚时分割房产,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二、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子的贡献等因素,根据房产证上的比例调整后进行分割;
三、按照房产产权登记约定的份额分割;
四、按照房产产权登记的份额分割,在折价款上适当均衡调整。
02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21)京02民再181号,
陈某(女)与王某(男)于2011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20年3月分居,后陈某起诉到法院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双方婚后于2012年4月5日购买房屋一套, 房屋总价1270472元,首付款390812元,贷款879660元,2014年3月14日还完房贷,2019年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按份共有,陈某99%,王某1%。
夫妻约定房产份额的原因是,陈某主张自己收入高,对家庭贡献大,王某2008年前收入低,之后没有工作。
关于购房出资情况,陈某主张用部分婚前财产购买,基本上是自己支付首付和贷款。王某主张大概出资三四万元。
案件审理中,对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67.8万元。
03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给付王某房屋补偿款150万元。
陈某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陈某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抗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北京二中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的财产部分,最后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给付王某房屋补偿款36780元。
北京二中院认为,王某和陈某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陈某99%,王某1%。
王某签署声明(并代理陈某签署),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已按照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
该约定对陈某和王某具有约束力,因此,对案涉房屋,应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
本案中,从对房屋的贡献上看,王某购房时仅支付三四万元首付,其余贷款和房贷都是陈某支付。
从对家庭的贡献上看,王某收入低,酗酒,打赏主播,对家庭贡献小。
如果按一审、二审的处理方法,显然对陈某明显不公。
04
总结一下,夫妻离婚时分割房产,若夫妻对共有财产有书面约定,按约定。
夫妻婚后买房,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的,离婚时按约定的比例分割。此时,不考虑买房出资的来源、房屋贡献等因素。
只有在出资与约定份额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夫妻双方对房屋、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对份额的折价款进行适当调整。
—End—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