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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终于把电影版《使徒行者》给补完了,说实话,感觉不是很好,但也不至于太失望。然后,又想起当时看剧时讨论的一些问题——卧底制度。

“卧底”是长期潜入犯罪团伙内部的警察的别称,这是警局为协助破获棘手案件或大案而设置的特殊警察。“卧底”潜伏在各类犯罪集团内部,做“卧底”的警员必须出于自愿,不能是独生子,祖宗三代必须清白;“卧底”一般在社会或学员警中招募,面孔必须陌生,“卧底”有多项特殊权利,可以“假戏真做”,功成身退后升级快,可以享受到国外定居等待遇。
——by度娘
很多人都知道,“卧底”这一词大多出现于香港电视剧中,比如小编的心头好《使徒行者》(花痴一下:林峯真的好帅哦(❤´艸´❤))。但、是,相信你们都有察觉出来了,中国法律对于卧底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提及监听、拍照、卧底侦查、线人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所以,目前来说,中国法律上并不存在有关卧底的明文规定。然而,既然提及到卧底制度,就不得不提我国已有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是需要经过严格审批方能实施的一种侦查措施,其适用范围也有严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现在来说说钓鱼执法问题,小编不是在转移话题哦,关于类似问题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从法条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中,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措施,即俗称的钓鱼执法。
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钓鱼执法都可以以证据获取手段不合法为由进行抗辩的哦!
ps: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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