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家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女方能否请求分割

基本案情

马先生和李女士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马先生和李女士与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为了更好地居住马先生在婚后自己家加盖了两间房屋。

2015年村里因建设需要马先生家拆迁置换了两套楼房。2020年马先生和李女士因为感情破裂,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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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案情来源于天津高法案例,来源于“律法堂”公众号,来源于网络摘抄。)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村里的拆迁安置房作为婚后所取得的,李女士有没有资格去请求分割。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村里拆迁应当考虑到家庭人口居住的情况,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李女士依法享有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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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链接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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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村里赶上拆迁,从外面嫁到村里来的妻子能否和本村村民一样拥有相应的权益,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本案中李女士就是作为嫁进来的妻子在丈夫家拆迁房置换成了两套楼房,显然离婚时作为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李女士有权利对其进行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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