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已经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婚前财产协议已经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鲁法案例【2024】671

■菏泽中院:婚前财产协议已经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为缔结婚姻,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婚前签署财产协议,约定被告李某的婚前财产一套市区商品房与老家一座院落归张某所有,现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并判决李某的上述婚前财产归其所有。被告李某答辩表示同意离婚,但婚前协议载明“此协议旨在营造和谐友好美满家庭,如若婚姻情感破裂无法维持此协议将自动失效”,故李某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

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依据婚前协议要求确认被告李某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经审理,本院认为张某主张不能成立。首先,该婚前协议中附有失效条件,即“此协议旨在营造和谐友好美满家庭,如若婚姻情感破裂无法维持此协议将自动失效”。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依据该约定,此协议失去法律效力,张某不能依据该无效协议要求李某婚前财产归其所有;其次,即使案涉婚前协议有效,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物权尚未发生变动,即张某尚未取得李某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李某在答辩中要求其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应视为要求撤销赠与。因此,本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驳回原告张某诉求,李某婚前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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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已经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潍坊中院:安丘法院:“姜”纠纷顺利化解

王某从家住青州市的马某处购买生姜100吨,双方签订了《生姜购销合同》,对购买生姜的金额、质量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预付了定金20万元。后王某到马某处拖运生姜时,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原定拖运的五车生姜仍有一车未过付,王某的26个货架也被马某扣留,王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梅第一时间了解基本案情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考虑到涉案标的物为生鲜易腐商品,价格随市场行情波动较大,且涉案货物已另行处理,事实不易查清,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李梅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

调解过程中,李梅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从法律角度、长期合作等方面耐心的做双方工作,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经过李梅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已经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威海法院:巧用“和你有约”工作法,占有物返还纠纷成功化解

近日,乳山法院诸往法庭采取“和你有约”工作法,经过多番细心沟通,调解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保护农村经济作物实现价值的同时帮助土地承包方挽回承包损失。

“和你有约”工作法是乳山法院诸往法庭秉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创造性提出的工作方法。该工作法强调与当事人互相理解、从心出发,贯穿于审判工作全流程。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持续着力,在诉前阶段,换位思考,为当事人释法解惑,寻找矛盾产生的根源;在诉中阶段,与当事人“谈心谈话”,化解矛盾纠纷;在诉后阶段,以“庭后十分钟”方式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当事人诚实守信意识。

鲁法案例

婚前财产协议已经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鲁法案例【2024】672

■滕州法院:有钱不还?转移财产?法院:构成“拒执罪”判刑

2020年12月,依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邱某某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闫某、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71935.42元(扣除已支付金额)。

2021年,立案执行后,因被告人邱某某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邱某某拘留十五日。

2023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委托其儿子邱某甲接收其压煤地搬迁安置补偿款270 771元,随后,该款项绝大部分被邱某甲处分,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滕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滕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邱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搬迁安置补偿款,但其委托他人将补偿款取走,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婚前财产协议已经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鲁法案例【2024】673

■沂南法院:警惕!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养卡”被判刑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其在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申请的POS机上,为多人刷信用卡套现,为他人“养卡”,套现金额360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李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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