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武(化名)于三年前去世,去世时近亲属只有妻子莉莉与母亲王阿姨(均为化名)。因二人对小武的遗产继承产生争议,王阿姨向法院起诉莉莉,要求分割继承小武名下社保退款五万元。
庭审中,莉莉称社保退款中的大部分金额已经用于操办小武的后事,王阿姨曾介绍他人代为给小武理财,导致小武被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自己只同意王阿姨在追回小武被骗款项后再分割小武的遗产。
法庭经调查得知,本案被继承人小武已经火化,但至今尚未安葬,骨灰目前由莉莉暂存在殡仪馆并支付暂存费。王阿姨表示,小武的遗产现在由莉莉管控,自己没有能力安葬小武。莉莉则表示,因自己和婆婆还存在争议,故尚未将小武下葬。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双方作为逝者的母亲、妻子,是被继承人最为亲近的人,本应相互体谅、帮扶。小武去世已三年,将其尸骨妥善安葬应是适当且符合大众认知的处理方式。原被告双方作为已知的、确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律上显然不仅有分割、取得其遗产的权利,同样负有处理被继承人遗留事务的义务。安葬被继承人不论是法律上还是社会伦理上,都是双方的首要义务与责任。但经法庭调查,目前双方显然并没有尽到相关法律义务,没有尽到社会大众认知中确定的基本人伦职责。另一方面,对涉案财产暂不予处分,并不存在导致其财产价值急速贬值或引发其他风险的可能。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仅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与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提倡的优良家风完全相悖,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王阿姨的起诉。


来源:福州市妇联
编辑校对:余雪林
编审:李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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