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方设立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 | 以案释法

父亲去世后,母亲就拆迁置换的房屋设立遗嘱,将其全部由女儿继承,引发儿子不满并质疑遗嘱的真实性,产生继承纠纷。最后女儿和儿子将分别得到继承财产的多少份额呢?

一、基本案情

2006年父亲离世。2015年,母亲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署协议,因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取得新房屋。2018年,母亲将2016年的自书遗嘱原件和立遗嘱时候的照片交给女儿。2020年母亲因病突然离世。根据遗嘱,女儿获得新房屋全部所有权。儿子对遗嘱的效力表示质疑。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母亲立遗嘱时的年龄、文化程度以及立遗嘱的照片并不涉及立遗嘱的全过程,与此同时女儿声称母亲立遗嘱时有母亲的侄女在场的事实并不真实。对于遗嘱真实性的鉴定也因为不满足鉴定条件而终止,女儿提供的电话录音存在诱导因素而无效,因此认为对女儿主张的遗嘱有效不予支持。

二审中,女儿上诉认为,母亲生前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内容可以证明母亲有足够的知识来立遗嘱保护自己的财产,母亲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主张自己与丈夫在父亲去世后一直在照顾母亲,而兄弟三年来未曾看望母亲,法院应当维护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儿子认为,遗嘱签字并非本人书写签字,涉案遗嘱也不符合母亲的认知水平,与此同时,新房屋应当是父母的共同遗产,母亲的遗嘱无权处置早已过世的父亲的遗产份额。新房屋是通过原来在父亲名下的老房屋进行置换取得。与此同时,儿子向法院主张自己已经尽心履行赡养义务,反而是姐妹才是依靠老人的一方。

二、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及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由于女儿向法院提交了母亲的自书遗嘱,那么应当先审查遗嘱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女儿已经对遗嘱真实性尽到举证义务,包括母亲的自书遗嘱、母亲书写、盖章和遗嘱完成的照片,相反儿子并未对质疑遗嘱真实性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与此同时,一审法院也没有对遗嘱的真实性结合形式和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母亲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

老人一方设立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 | 以案释法

(图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关于母亲遗嘱的效力问题,到二审审理期间,新房屋还没有取得产权证,因此母亲享有的合同债权。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老房屋是母亲或父亲一方所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母亲仅能就自己的份额进行处分。父亲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母亲、女儿、儿子各自六分之一,母亲可以通过遗嘱处分的份额,为二分之一+六分之一,即三分之二。

综上,女儿因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获得六分之五的债权,儿子获得六分之一。

三、总结

继承纠纷一直是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有不少涉及兄弟姐妹的遗产争夺。但作为子女,重要的是如何在父母生前好好尽孝,多多陪伴父母并关注其身心健康。兄弟姐妹也应当和睦相处,都积极承担起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团结友爱。用实际行动诠释“家和万事兴”。

参考文献:

(2024)甘01民终3178号

责任编辑:李敏华

文字编辑: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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