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解读##头条创作挑战赛#在老龄化与少子化交织的现代社会,”独居群体” 的身后遗产处置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继承纠纷案,41岁独身女子赵女士因病去世,其9名叔姑舅姨因遗产分割对簿公堂。

案例情况
2022年6月,41岁的赵女士因病离世,留下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101平方米的房产(价值 400 余万元)、银行存款、保险金及丧葬费等共计 110 余万元。
赵女士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有困难时,赵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

如今,她已离世,经法院核查,赵女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无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 “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 情形。其父母的 9 名同胞兄弟姐妹(5 名叔姑、4 名舅姨)以 “尽到扶养义务” 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全部遗产。
在无法定继承人且赵女士生前也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律师点评

看到该消息后,栏目的合作律师表示,继承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我国《民法典》采用“限定继承” 制度,仅在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开放继承权。本案中,叔姑舅姨作为旁系血亲,并非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权需证明其扶养行为超出 “一般亲戚”的范畴。
律师表示,扶养行为需具备时间持续性、内容实质性、形式可证明性。偶尔探望、节日问候等情感维系行为,通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本案中,赵女士的一位叔叔提供的就医记录、社区证言等,证明其付出了持续性帮助。其他亲属未能充分举证扶养事实,仅以血缘关系主张权利未被采纳。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赵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由9名原被告共同继承。根据他们各自对赵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其中一位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针对无继承人的孤寡人士,律师推荐采用 “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建议与扶养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死后遗产归扶养人所有。该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且扶养人需全面履行义务方可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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