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承担
原告需先垫交诉讼费,法院最终通常会按照各方分得遗产的比例来判决诉讼费的承担,并非败诉方单独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法院管辖地选择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均可作为管辖法院,原告可任选其一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全体继承人参与
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所有继承人都要参与进来,不当原告就得当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四、遗产范围确定
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应是被继承人名下或能确定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对于已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需先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回,再进行继承分割。同时,要注意区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等。——《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五、继承份额与共有物分割
法院可能会判决继承人所占的遗产份额,而非直接判决财产归属。此时,继承人需就财产的使用、出售或租赁等达成一致,否则可能需要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诉讼。——《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六、抚恤金与保险金的性质
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属于遗产范围。同样,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也不属于遗产。这些财产在继承案件中通常不是法院必须处理的问题。抚恤金的分配通常应优先考虑死者的近亲属,如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等。分配顺序一般先分配给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再分配给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若有多人具有同等资格享有抚恤金,则应按比例分配。若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若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对于保险金,其继承主要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该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将有权领取保险金。若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进行分配。
七、转继承问题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若继承人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将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即发生转继承。此时,需审查是否符合转继承的法律要件,并确定转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八、放弃继承权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以书面形式表示,没有书面形式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后,继承人自然不再参与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九、遗嘱的效力与形式
遗嘱继承中,需特别注意遗嘱的效力与形式要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效力取决于遗嘱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是否基于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以及遗嘱内容是否处理个人财产或个人事项。在符合这些条件的前提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代书遗嘱必须有立遗嘱人、代书人及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计算机记录遗嘱内容,并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在打印遗嘱上,应当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十、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丧失继承权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若出于主观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既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此情形强调杀害行为的动机是争夺遗产,若出于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则不在此列。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指对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却拒绝履行;虐待情节严重需根据具体行为及后果判断。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例如通过这些行为严重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影响遗嘱真实执行等。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另外,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继承权的丧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丧失的仅仅是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并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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