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和爷爷相继去世 遗产继承引发纠纷 法官:大伯确有转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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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和爷爷相继去世 遗产继承引发纠纷 法官:大伯确有转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

戴某的父亲和爷爷相继去世后,戴某与大伯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戴某认为,自己父亲名下的房屋及银行卡里的余额都应由自己继承。戴某大伯则认为,他也是继承人,应继承部分遗产。因双方协商未果,戴某将奶奶和大伯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案情 父亲去世 大伯要分遗产

戴某的爷爷戴某某和奶奶生育了大儿子戴某甲、小儿子戴某乙。戴某乙婚后生育了儿子戴某。2019年9月,戴某乙与妻子离婚。2021年7月22日,戴某乙因病去世,留下1套房产、1个车位、2辆轿车及个人住房公积金476869.21元、企业年金280027.66元。

由于戴某乙生前并未订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戴某乙的遗产应由戴某、戴某的爷爷戴某某和奶奶继承。

2021年7月26日,戴某某去世,去世前未作出过放弃继承戴某乙遗产的意思表示。戴某的大伯认为,遗产中也有自己的份额,要求进行分割。因在遗产处理过程中产生争议,一家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戴某的奶奶称,自己与丈夫一直都是由小儿子戴某乙和孙子戴某照顾,现在戴某仍在上学,只能找保姆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自己的大儿子戴某甲是公职人员,其妻是事业单位职工,孩子是国企员工,全家经济来源稳定,福利待遇好,但戴某甲却未履行过赡养父母的义务,不管是老伴戴某某还是儿子戴某乙的遗产,都应由孙子戴某继承。如果遗产中有自己的份额,自己愿意放弃继承,全部由孙子戴某享有。

戴某甲称,被继承人戴某乙先于父亲戴某某死亡,父亲作为戴某乙的合法继承人,享有相应遗产份额。现父亲死亡,自己依法享有转继承权。其在父亲生前对其尽到了相应的照顾义务,因此应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遗产。

判决 原被告均有继承权

庭审中,戴某的奶奶出具了戴某某留下的遗嘱,该遗嘱于2014年1月7日办理了公证。

遗嘱载明,戴某甲只是逢年过节和住院时看过老人,其余时间很少过问,照顾他们最多的是小儿子戴某乙,多次住院都是小儿子支付的医疗费。戴某某单位分了258.44平方米住房指标,购房款全部是戴某乙付的,房子的产权应属戴某乙所有,由他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车位、两辆轿车及被继承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均属于被继承人戴某乙的遗产,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法官指出,戴某乙于2021年7月22日去世,其父戴某某于2021年7月26日去世。对于戴某乙的遗产,其父亲戴某某、母亲和儿子戴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各继承三分之一遗产份额。

戴某某于戴某乙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戴某乙遗产发生转继承,由戴某某的继承人即妻子和大儿子戴某甲继承。

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故属于戴某某的三分之一份额遗产中,有二分之一是属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余六分之一份额由戴某某和大儿子戴某甲再行分割。

结合现阶段老人的生活来源、生活现状、劳动能力及继承人对父亲的赡养情况,遗产分割应对老人予以适当照顾,故按母亲占三分之二、戴某甲占三分之一比例分割遗产较合理恰当。

据此,在转继承关系中,戴某甲可继承十八分之一份额,其母亲继承五十四分之十五份额。因老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将其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孙子戴某,故被告戴某甲继承被继承人戴某乙十八分之一遗产份额,原告戴某继承十八分之十七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案涉房屋和车位由原告戴某继承并所有,原告按份额比例折价补偿给被告戴某甲,涉案房屋补偿94080元、两辆轿车补偿4872元。被继承人戴某乙公积金账户余额476869.21元,被告戴某甲继承26704.68元;企业年金账户余额273574.12元,被告戴某甲继承15320.15元,剩余款项均由原告戴某继承。

释法 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滕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老人的大儿子戴某甲有赡养和扶助老人的义务,但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其母亲年事已高,因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报记者 谢盛梅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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