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判决的核心标准
法律依据:以《民法典》第1079条为核心,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具体情形包括以下法定事由: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第1079条第三款第一项):
存在重婚或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行为,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1079条第三款第二项):
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或遗弃,导致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第1079条第三款第三项):
因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不改,严重损害家庭关系。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第1079条第三款第四项):
因感情矛盾分居满2年,且无和好可能。
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
兜底条款,包括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草率结婚未建立感情等(需结合司法解释认定)。
6、一方被宣告失踪(第1079条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7、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第1079条第五款):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原则及具体规则
(一)基本原则
1、协议优先(第1079条、第1087条):
夫妻可自行协商财产分割,协议需书面明确且自愿平等;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男女平等(第1041条、第1087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分割权,不因性别差异区别对待。
3、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第1087条):
法院判决时优先考虑子女成长需要、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利益;过错方(如家暴、重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4、有利生产与生活(第1087条):
生产资料(如经营工具)归经营一方,生活资料(如住房)按实际需求分配。
5、不损害他人利益(第154条):
不得分割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非法所得需依法收缴。
(二)具体财产类型分割规则
1、不动产分割(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6-82条):
(1)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2)父母房改房:父母出资视为债权,房屋归属父母,不参与分割。
(3)协商不成处理方式:双方可竞价取得、按评估价补偿或拍卖分割。
2、股权分割(第1062条、第1087条;《公司法》第71条、第84条):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折价补偿;恶意转移股权的合同无效。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按比例直接分割或参考市价补偿。
(3)股权价值确定:协商、评估或参考市场价(上市公司以法庭辩论终结日市值为准)。
3、其他特殊财产:
(1)养老金(司法解释一第80条):婚姻期间缴纳部分可分割,未退休不可分割账户资金。
(2)继承遗产(司法解释一第81条):未实际分割的遗产需另案处理。
(3)知识产权收益(司法解释一第24条):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归一方,分割时适当照顾另一方。
(三)债务与损害赔偿
1、债务处理(第1089条):
(1)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清偿;
(2)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2、过错损害赔偿(第1091条):
因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3、经济补偿(第1088条):
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请求补偿。
4、经济帮助(第1090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如无收入来源),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适当帮助。

三、特殊情形规定
1、军婚保护(第1081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如家暴、重婚)的除外。
2、男方诉权限制(第1082条):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必要的除外)。
3、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第1051-1054条):
(1)无效婚姻: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婚前患禁婚疾病未治愈。
(2)可撤销婚姻:胁迫结婚(需在恢复自由后1年内提出)、隐瞒重大疾病(需在知情后1年内提出)。
四、子女抚养权原则(第1084条)
1、2周岁以下: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2、2-8周岁:按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决(经济能力、抚养意愿、生活环境等)。
3、8周岁以上:需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五、法律条文索引
1、离婚标准:第1079条(核心条款)、第1081条(军婚)、第1082条(男方诉权限制)。
2、财产分割:第1087条(原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6-82条(不动产)、第1088-1091条(补偿与赔偿)。
3、子女抚养:第10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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