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产问题,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怎么说→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为适应城乡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新变化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解释(二)》中

关于房产的那些规定

1.男女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分手后归谁?

双方已就房子归属有约定的,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按照约定内容处理。双方没有约定的,应以各自的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注:以上规定仅限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承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转移到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归谁?

A: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结合承诺一方的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共同生活和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最终确定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离婚前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离婚时,房屋的归属通常按照登记情况确定。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C:法定撤销情形

如果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给予方有权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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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第三者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房屋的,怎么办?

夫妻另一方有权以上述赠与或处分房屋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认定该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后,第三者因该行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同时,夫妻另一方有权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有权要求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屋归谁?

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了只赠与己方子女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A: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

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一方的子女所有,但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和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

应当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和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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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给予子女,但一方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反悔,房屋归谁?

夫妻基于离婚事由,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行为,应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具有家庭成员互助的道德义务性质。因此,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项赠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单方撤销。

夫妻一方反悔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该方继续履行或者赔偿因无法履行产生的损失。如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权利的,子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父母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6.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后又以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房屋的,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父母无权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行为相对人主张行为无效。

例如,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后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反悔后,以该卖房行为侵害其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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