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婚姻中,房产往往是夫妻最主要的共同财产之一。可一旦婚姻走到尽头,“房子归谁”就成了最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之一。作为律师,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对房产归属、处理方式、贷款问题等存在诸多误解。
今天,我们就用一篇文章,为你全面梳理“夫妻离婚房产纠纷”的关键法律问题,帮助大家提升法律意识,避免财产损失。

一、婚前买房 VS 婚后买房:本质区别在“出资时间”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买房出资的时间与方式。
婚前个人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后出资或婚后还贷(包括婚前贷款、婚后还贷):这一部分出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说明只赠与一方。
提示:婚前买房时尽量保留好出资证明、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二、“名字写谁的”是否决定房产归属?
不少人认为,“房子写谁名字就是谁的”。这个理解并不完全正确。
1. 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 一定是个人财产
如果房产是在婚后购买或婚后共同还贷,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2. 夫妻一方放弃署名,是否还能主张权益?
可以!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情况等因素,即便没有署名,另一方仍可主张房产的一部分权益。

三、还贷期间离婚,贷款怎么分?
【常见问题】
“我们房子还有几十万贷款,离婚了怎么办?”
法院处理未还清贷款的房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方继续还贷并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补偿另一方相应的财产份额;
双方协商出售房产,变现后偿还贷款,剩余部分按份分割;
若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拍卖。
提示:协商优先,理性解决。有贷款的房产分割更复杂,一定要注意实际偿还情况、利息变化、房价波动等。
四、离婚时一方“偷偷转移房产”怎么办?
在离婚过程中,有些人为了逃避财产分割,可能会“转移”、“赠与”甚至“假卖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117条等规定:
若一方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被转移的财产;
对于虚假的房产交易(例如“假赠与”、“假买卖”),法院有权认定无效;
离婚冷静期或诉讼期间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擅自处置房产。

五、夫妻协议 vs 法院判决,哪个更优?
能协商当然是最好的方式。但需要提醒的是:
所有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合法,例如写明房产归属、贷款处理、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
建议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进行公证或到民政部门备案,保障法律效力;
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裁判分割房产。
六、特殊情形:一方婚前全款买房但写了对方的名字?
这是一个极为常见的争议点。
法律观点:
如能证明系一方婚前出资,登记另一方名字属“附条件赠与”或“为了婚姻登记的形式行为”,可主张撤销部分登记;
但实践中举证难度较高,法院未必支持撤销产权。
建议:婚前出资买房应慎重署名,如无赠与意愿可签订书面约定或进行产权声明。

最后总结:离婚房产纠纷的“三大核心点”
产权归属:看出资时间、还贷情况、房屋登记;
证据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转账记录都很关键;
理性协商:避免情绪化处理,以法律为依据,保障自身权益。
广东腾业律师事务所提示:
离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清不楚地分割财产、埋下后患。如果你正在经历或准备离婚,涉及房产问题,务必提前咨询律师,进行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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