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腾说法」关于“继承”的那些事

生老病死是自然界客观规律,当家中的老人离世,当意外不幸发生,我们在悲伤悼念之余,还会面对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继承。

约定俗成的社会观念中,子女继承父母所拥有的财产,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了。但是,眼下关于家庭财产继承所暴露出来的矛盾、纷争却越来越多。为了顺应时代进步,《民法典》对《继承法》作了部分修改,并新增了一些规定。

「英腾说法」关于“继承”的那些事

来看一个案例:A先生自幼父母双逝,仅剩哥哥一个亲人,两兄弟相依为命。如今,A先生人到中年,为了打拼事业他一直没有娶妻生子。哥哥几年前因病去世,只留下一个女儿,也就是A先生的侄女,好在小侄女已经成年,能够自己照顾自己。后来很不幸,A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当场身亡,留下两套房屋,但他身前并未立遗嘱,也没有遗赠协议,那么A先生的两套房屋是作为无主财产交给国家,还是由他侄女来继承呢?

《民法典》施行后,A先生的侄女就可以依法继承他的这两套房屋。

因为,A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不在,那就由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但是,本案中A先生的哥哥也先于他去世,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在了,那这个时候,他唯一的亲人侄女就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来继承他的遗产,《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英腾说法」关于“继承”的那些事

简单来说,就是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这个子女或兄弟姐妹在世情况下,那这个被继承人孙子辈的、侄甥辈的是不能依据代位继承来继承遗产的。

《民法典》中遗产的范围更加广泛。

《继承法》第3条采用了适当列举+兜底的方式,对什么是遗产进行了界定,但是,制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已经不符合当下人们的生活水平。而《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就更加广泛,更符合时代要求,也就是说,除了依法和按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外,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那么像现在热聊的“虚拟货币”“游戏账号”“汽车牌照”等都将会成为遗产。

「英腾说法」关于“继承”的那些事

一、《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还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继承法》规定有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也就是遗嘱的内容也可以通过打印和录像方式记录。《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即使办理了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也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录像等方式对遗嘱进行修改,简单来说,就是有多份不一样的遗嘱时,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而不再是以公证遗嘱为准了。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新增的对继承人的宽宥制度。

宽宥制度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当继承人因为出现《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情形而不再享有继承权的时候,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又可以继承了。毕竟血浓于水,即使孩子犯了错,作为父母总会原谅孩子,所以适用宽宥制度,也是让父母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维系情感,稳定家庭。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可以看到,《民法典》的继承编相较之前的《继承法》有很大进步,更加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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