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离婚后房产归男方 卖房时女方私吞钱款
赵明和王静从大学时期开始交往,毕业后都留在北京工作,双方准备结婚,家里就提出一家拿一半的首付在北京买套小房子,让小两口能有地方住。经过协商,购买了位于顺义区某处701号房屋,首付款60万元由赵明父母出资50万元,王静父母出资10万元。房屋登记在王静名下,贷款由赵明按月转入还款账户。
房屋装修好之后,二人入住,虽交往时间不短,但毕竟没有共同生活过,共同生活2个月后,双方发生各种矛盾,经常吵架,不到半年二人分手。分手后双方对701号房屋如何处理签了一份《房屋处理协议》,约定赵明一次性给王静30万元,该房屋就归赵明所有。因过户需要费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暂时不过户,等到赵明找到买家,王静配合赵明办理相关手续,赵明再支付王静5万元。
赵明给王静30万元后,王静搬出。赵明找到买家后,王静配合赵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26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买家以现金形式付给赵明5万元定金。没过几天王静给赵明打电话说买房子的时候是180万,现在房子260万,增值的部分应该均分,要求赵明再给她10万元,否则就不配合做后续的手续。赵明想着虽然分手了也不想闹太僵,就同意收到全款后再给王静10万元。
买方支付首付后,赵明联系王静把收到的购房款转给自己。王静告诉赵明房屋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的房子,和赵明无关,之后赵明再也联系不上王静。不知如何处理的赵明咨询律师,能否让买方直接支付房款给自己或是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能作为房屋权属认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房屋原属于赵明和王静的共同财产,双方分手后约定房屋产权已归赵明所有。
王静依照房屋登记认为房子是她的,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权属登记只是形式上的要件,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房屋的权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分割按份共有。701号房屋是赵明和王静为了结婚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属于赵明和王静共有的财产。两人分手后的《房屋处理协议》,对房屋的如何分割进行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且赵明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王静30万元。因此701号房屋虽登记在王静名下,但其实际所有权人为赵明。
赵明作为701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出售房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王静和买方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赵明亦知情且认可,因此在买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赵明没有理由解除买卖合同。至于能否要求买方直接将购房款支付给赵明,李松律师表示,如果合同里有约定将购房款支付至赵明的账户,那么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可能构成违约。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依照合同的相对性,买方应将房款支付给王静。
就本案赵明该如何主张权利,李松律师表示,如果赵明和王静协商不成,赵明可诉至法院,要求王静按照《房屋处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返还出售701号房屋的购房款,并赔偿其损失。李松律师建议对于出售共有房屋,最好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按照共有人所占的份额,要求买受人将购房款分别打到共有人各自的账户,避免出现以后的纠纷。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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