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概述
融资通常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今天笔者分享的角度主要是从被投目标公司的律师角度分享在办理股权融资法律事务遇到的问题,也就是增资。
第一,对于目标公司来说,一轮完整的增资从接触投资人、去聊投资意向,签署保密协议、看资料、尽调、投资人上会,签TS,改投资协议,交割,变更工商登记,是一个非常完整的过程。但对律师来说可能会在相对中后端的时候才介入该轮次增资,那我们需要做的主要是对应的增资前准备工作、修改或者拟定投资协议,协助公司去和新老股东沟通,拟定交割文件,跟进工商变更等等。理解一场增资最重要的就是交割,所有的内容都是为交割服务的,被投有限公司服务律师去处理增资相关法律事务的目的就是帮助公司代价最小、速度最快地拿到投资人的钱。为了同时兼顾“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完成交易”,那律师工作的出发点是需要确保创始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的“正相关”结构设置,将“维持公司利益”与“保障创始股东利益”的同向增长作为工作重点,避免为了拿到投资款导致创始股东权益承压。
二、办理增资法律事务的准备工作
第二,在增资前,作为被投公司的服务律师,理解有5部分需要准备的要点,分别是:要了解目标公司本轮次融资安排;与老股东确认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制作项目整体计划表;计算股权结构表和了解本轮次投资人基本情况。
首先,了解本轮次目标公司的融资安排,比如,在金额上,本轮次目标公司希望获得的投资款金额,在认缴股权比例上,预计释放股权的大致范围;在投资主体上,他们是不是已经有准确确认的投资人了还是还在走一步看一步的状态没确定这轮到底会让谁投;在目的上,有没有他们这轮希望从投资人身上获得的除了投资款外的其他资源,比如一些业务资源、技术资源所以特别需要他们投进来,了解的目的在于会影响后续和相关投资人沟通的时候,除了特别不合理的修改意见外,我们可能会尽量答应他们的要求。特别地,因为不同的交易我们介入的时间有区别,有时候可能是我们的常法,对他们从签保密协议开始我们就比较了解目标公司和投资人的沟通情况知道他们签过什么,但如果是不太了解的,我们需要确认好他们之前是不是签过TS、给投资人的BP里或者其他尽调文件里有没有做过什么承诺甚至我们如果比较好沟通的可以让他们把BP也给我们看看,因为在一场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交易里虽然我们只负责法律侧的内容但是商业侧的内容如果可以的话最好也有一定的了解,笔者觉得这对后面我们去修改交易文件、去和新老股东沟通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益处的。
其次,需要和老股东确认他们这轮要不要行使优先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这里确认的目的在于减少我们的工作量,因为如果开始没有确认,在后面算完股权结构表,甚至和新股东谈好交易文件后才跟老股东说、老股东再提出也要认购的,律师得再干一遍活儿。
在了解了上述背景后,则需要拟一个《项目整体计划表》。这个计划表笔者觉得不只是给客户看的,也是给我们自己看的。从对外的角度,因为有时候公司经办人员也是在变化的,他们不太了解增资,甚至有的公司对接的人员虽然处理过增资事务的但是也是很模糊,所以一个书面文件可以更好地给他们说明现在是进行到什么阶段、后面有什么要做、什么时候做什么。从自身角度,第一,这个表肯定也可以很好地告诉我们现在进行到哪个阶段了,后面要准备的文件是什么、可能要和谁开什么会沟通什么内容,因为大家每个人都肯定手头不止这一件事,所以有时候需要把时间空出来,特别是有的客户的时间非常紧迫、催得非常紧急,更需要能提前把时间给他们空出来,不要耽误其他事。
再次,如果是上面已经明确确定本轮次投资人、投资金额的情况,则需要制作股权结构表。股权结构表需要算像单价、新增注册资本、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这些数字。最重要需要知道的是本轮次投前估值和投资款总额,计算的公式比如用投前估值/投前注册资本=每股单价;拿本轮次投资总额/投资单价算出本轮次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会形成如下所示的类似的表格。这个表格后面会体现在增资协议里所以一定要算准。
最后还有一点是了解本轮次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去搜一搜这个投资人在这个赛道过往投过的企业有没有目标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如果有,需要和当事人告知这个情况。
三、修改投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第三,修改投资协议的注意事项。增资要签的投资协议是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增资协议的内容围绕投资人把钱增到公司的这个“增”的动作,涉及增资的流程、打钱需要什么前提、打完钱涉及什么程序规范。股东协议的条款主要是围绕公司治理,投资人来了之后对公司的治理,两会、三会的职权,公司开不下去了有股东要走怎么办、怎么退出,公司干得不错怎么分钱……因为之前讲过股权投融资主要条款的相关内容,所以今天笔者主要分享部分条款的审查要点。在修改投资协议的共性上,在改之前,笔者觉得我们需要确认公司的诉求,他是不是有谈条件的空间,存不存在直接删除某一个权利的可能性,我们要和投资人谈什么,在我们非常弱势的或者强势的情况下要改什么,如果公司有明确诉求的,看能不能给公司落实,如果已经是开了好几轮的约定了现在怎么找到一个强硬的理由变更。
3.1 修改增资协议的注意事项分享
先来说增资协议。理解增资协议最重要的是对本次增资的描述、投资款的缴付、交割条件和协议中的声明内容能不能做到。
(1)本次增资条款
在本次增资条款里,就需要用到前述《股权结构表》计算的内容,需要注意,在算完股权结构表之后关注尾数的配平,因为有的时候算出来会多0.0001等等,同时,对有的地区工商登记机关会要求小数点精确到第几位的,我们最好能提前了解一下,如果投资人没有特别要求的我们就按照工商登记的要求写就行,同一个活儿不要干两遍。
(2)投资款的缴付
在投资款的缴付条款,有时候公司会非常着急拿到钱或者他在前轮的交易文件约定了什么时候要完成下一轮融资的交割甚至工商变更,如果有这样的类似情况,对交割日的约定需要特别注意。
(3)交割条款
在交割条件上,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句“该投资者就集团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律、技术、知识产权和管理方面进行的尽职调查结果令该投资者满意,且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与该投资者达成解决方案”“该投资者已就本次增资取得了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且该批准在交割日仍然有效”,因为在我们去处理融资事务的时候基本投资人尽调完他是不会把尽调报告给公司的,也很少见他们会主动和公司说“这个我们的律师、会所、审计的工作做完了,很满意、没什么我们接受不了的风险”,通常尽调就是没有反馈的。所以理解这样的表述对被投企业实质上是高风险的,对第一条尽调的情况建议加一句比如“该本轮投资者就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律、技术、知识产权和管理方面进行的尽职调查结果满意或未向公司提出对尽调结果不满意的书面文件。”;对第二条的情况,去要求了解他们的“内部决策机构”係乜机构、要做出什么样的批准这个批准的有效期是多少、去对应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理想情况下,如果公司非常有话语权的,直接修改掉这样的交割条件。
(4)承诺类条款
在公司、创始股东甚至有些会要求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对象也做出承诺、声明的内容,理解应当给予高度关注。承诺条款主要分为比如适当履行承诺、促成交易的承诺、业务运营承诺、同业竞争承诺、员工遵守竞业限制承诺、知识产权承诺、知情权承诺这7类。我们需要特别和公司逐条确认这些内容是否能够做到,有没有在之前给投资人的尽调文件里给出过相悖的材料等等。特别地,在承诺条款中,需要关注“时间状语”,比如适用于交割日、适用于交割前、适用于本协议解除前等等;动作的状态,作为的履行、不作为的履行,注意和公司提示他们、避免违约。
同时,在处理不同公司、不同投资人版本的交易文件里发现有的承诺在增资协议里,有的在股东协议里,笔者认为在增资协议里的承诺与声明我们要给予更高的关注度,因为在增资协议里的承诺通常都会有闭环的违约责任,但是股东协议不一定,有些我们看到是没有违反的闭环。
(5)效力类条款
增资协议不是后一轮签了增资协议前一轮增资协议就必然失效的,所以如果有这样的需要前轮协议作废诉求的话需要明确约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诉求呢,因为增资协议里的承诺,有的可能当时签的时候能做到,后面融了好几轮了他做不到了,但是这个承诺和回购事项关联着,和这两年很多投资人要的“交叉回购”权益关联着,所以不只要关注本轮次的承诺,陈年老承诺也得看看。避免公司和创始股东权益受损。
这是增资协议里和大家分享的内容。
3.2 修改股东协议的注意事项分享
在股东协议的审查中,我们主要和大家分享公司治理条款、优先认购、反摊薄条款、股转条款、共售条款、回购条款、优先清算条款、利润分配条款、领售条款。
这些条款被写在《股东协议》里,顾名思义,这是股东之间的约定,怎么约,只要不违法都可以,是商榷的博弈。
(1)公司治理条款
公司治理条款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以及部分时候会包括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表决权、开会要求(多少人算有效开会、多长时间开一次会、谁来召集会议、谁来主持会议等等)。公司治理条款上,投资人关注的主要是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职权和特别事项,那在我们审查公司治理条款的时候,通常最关注、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一票否决权以及董事会的组成,其他的程序约定大家通常会以公司法约定为准。
在职权上,除了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股东会职权事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董事会职权事项外,笔者认为没有什么是必须给股东会的职权、必须给董事会的职权。以常见到的“股权激励条款”为例,这样的条款,有的投资人在开会的时候会说一般都是股东会决定的,那我们认为,没有这样的一般、不是一定要答应,批准、修改或终止公司的任何股权奖励和激励制度、奖金或利润分享计划以及其他激励制度不是法定的股东会决议事项,是可以放在董事会的。
特别地,在董事会组成及表决权上,除了常见的公司在商业侧的考虑、对释放席位的想法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理解新公司法生效后董事会是不可以自行约定董事表决权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在这里有意识里还是可以商定的,但根据现行法律,是不可以的,只能人头决。
(2)优先认购
优先认购,我们常见的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保障权益不被稀释,第二种是投资人瓜分新增注册资本。还有一种见过但不多见的是分轮次优先认购,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按投资轮次,比如B轮投资人先行使优先认购,要是新发100B轮投资人行使100,那就结束,他行使的少于100有剩下的到A轮,再往下一直到最早的投资人。第二类轮次划分是按行使轮次,比如先各投资人行使,前一轮足额行使了优先认购权的投资人,他们算成一轮,还有剩下的,再他们之间再行使再来一轮。
(3)反摊薄条款
反摊薄,也叫反稀释、down round,触发反稀释条款的表象是说后续增资时候价格变低了、低于过往轮次价格了,实质是摊薄了过往轮次投资人的权益。触发摊薄的情形分为股转和增资两种,我们常见的是“在增资的情况下触发”,在补偿方式上,分为现金补偿(比如拿未分配利润补,没有未分配利润通常那就创始人给钱)、股权补偿(拿创始人自己股权补),前两个办法都是只和创始股东有关,另一种方式是向投资人定向增发把他们的注册资本数补上去。
反稀释的公示分为狭义加权、广义加权和完全棘轮,对创始股东来说,完全棘轮>狭义加权>广义加权,所以在商榷的时候我们要尽量争取到广义加权平均。

图一
(4)股权转让限制条款
刚刚是和发新股有关的约定。从这一条开始我们来看和转老股有关的约定,包括股转的限制、优先购买、共售、待售股权的转让以及这个转老股链条的例外情形——投资者股权转让。
先来看股权转让限制,股转限制顾名思义就是不能转,投资人设置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关注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这一条限制的主体通常是创始股东,有些会说狭义的创始人,还有的会限制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激励计划的条款,把这些约束连接起来。在限制行为上,他会说这些人不能直接转让、间接转让以及质押这样的处分行为。在时限上,我们常见的比如说,上市或者整体出售之前是常见的投资人给出的股转限制时间。
先来看投资者股权转让,有时候我们看到投资人给的投资协议是说,投资人股转不受任何限制。但我们建议还是要尽量增加但书条款,投资人股转的受让人必须要经过至少经过股东会同意、甚至是创始人同意。在投资人转股的估值低于最近一轮次转股估值的,即便是向投资人的同控关联方转让,我们也要约定一定的限制。
(5)共售权条款
这个链条除了我们看到上面说的什么情况谁不能股转,根据法律规定的股转优先购买权,那就到售股了。
在共售上,根据我们的经验,不太有改的空间。为什么呢,因为我有异议无非是对公式有异议,我不能说只能我创始股东走你投资人必须得待这,这不合理,只是说我售股你得有多少是我保证你和我一块向第三方出售的,这个数别太多别影响我走。这里能改的内容比如看到这样的表述笔者觉得这必须得删除,有的投资机构要求的很严格,他说,你要股转可以咱俩一起走但是我走了你就不能走了,笔者觉得这样的约定就是要协商删除的。
(6)回购条款
回购是创始股东重点关注的条款。
在律师工作中,第一,应该关注回购主体,谁是回购义务人,最理想的状态肯定是公司回购,但是这个投资人不愿意非要加上创始股东的话那我们只能说去增加限制,创始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仅限于比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说回购义务仅限于创始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可变现价值为限,“回购义务仅限于创始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可变现后的对价为限”,这三句话是有区别的。第一句和第二句是说这股权值多少钱,但是值多少钱和我能收到多少出售价款还是有区别、有差距的。是存在股权很值钱但是有价无市,那差额怎么办呢,这好像又给创始人要自掏腰包埋下隐患了,所以最后这句肯定是比前面两句强点的,就是第三句话是说我处置股权卖了多少给你多少就这么多了。总之,回购不能涉及创始股东与公司无关的资产,去设置类似的防火墙表述。
第二,是回购事项。在回购条款里最重要的条款是回购事项,触发什么事项的时候会导致上面提到的主体按这个公式去给钱。回购事项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大家投资人股东的回购事项是一样的,只要主体触发了行为,就会导致回购。第二种情况是“回购事项差异化”,就是大家的回购事项不一样比如A投资人有12345回购事项、B投资人有xyz回购事项,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尽量避免出现交叉回购,他怎么写呢就是回购事项里有一项说,“其他股东根据其适用的回购条款要求行使回购权的”。对于公司来说,理想状态当然是要极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因为有时候本来只是一个人来找我回购,有了这条可能会导致发生人人都能来找我要钱的局面。这里除了特殊情况外,我们是建议坚持删除的。还有一点回购事项最近这段时间大家非常爱加的有一句是创始股东违反例轮次承诺保证的,如果我们看到回购事项里是非常概况的讲法的,也是需要完善的,我们需要框定在个别条款,比如投资人非常关注的创始股东的服务期、比如创始股东不竞争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主体只能是创始股东不能是早期团队成员、核心人员那种非常多人都是主体的,那样会明显增加违反的可能性,对公司来说风险非常大。另外一点是我们在回购事项里常会见到一个副词叫“重大”。重大当然是不好定义的,但是如果非要定义,可以从比如金额,当这个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超过比如多少钱了;从牌照,足以影响相关承诺方或者公司的主要资质、公司存续造成实质性影响了;从结果,对公司上市产生严重影响、对主营业务,对主营业务开展产生严重影响。肯定有观点会觉得你这个是限定了描述了但不是也挺虚的,但从被投企业来说,即使是虚头巴脑的限定,那多这几个字有也比没有强,在最后协商不成走到司法程序的时候写给法官和仲裁员看给他们一个别判我承担回购义务的依据和理由。
第三,是约定价格,这里的计算回购金额的公式和上面我们看过的两个公式相比是更简单的,一般常见的就是2种,一种是固定算法,用投资总额+利息+未分配利润,这是数字上,还有利息要注意有的人要的是复利,这个就改一改,一般对方不会特别坚持,因为但凡走到这个条款了这已经不是单利复利差的那几百万的事了,就是投资人要逃生了,只是说我们要记得看,你不提别人肯定不会改;还有一种,是公允价格类,如果你看到一个算法是没有公式的全是文字在表述,大多是这种。像上面提到的完全棘轮计算也是。
(7)拖售权条款

图二
拖售权,也叫领售权,领售权是说在什么期限之内,存在一个潜在受让方,他开出的价格满足大家协议约定的这个价格,公司其他股东要同意拖售交易,一起去办图上1234这些事项,把这个公司卖了。有的创始股东会比较排斥拖售,笔者觉得拖售不一定是大家就避之不及的,要看创始人是怎么想的。有的时候创始人就是想短炒套现,人生还有别的安排,那笔者觉得只要钱够多这拖售权还挺好的。但是有的创始人确实是想把这一个壳倾注心血做大做强的,那确实要沟通去删除或者要设置一些条件给这个拖售权。首先就是钱,常见的可能按照公司融这轮资的估值、按照公司届时估值、按照投资人每股单价为基础,设置倍数。第二个要素是谁来同意,投资人给你的条款肯定是他同意就行,他找来一受让人只要钱够其他人都得同意,但是因为我们本身就不愿意同意拖售,所以这就得设置,要股东会审议通过、要创始人同意,去设置一个审议的门槛。
四、确认投资协议后要做的事
4.1 准备交割清单及对应交割文件
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常见的法律侧的交割文件比如投资协议、章程、批准本次增资的决议文件、缴付通知、交割确认函、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像商务侧的交割文件比如商业计划书、关联交易的合同等等。这些内容的准备时间建议在比如手上不太忙的时候或者在和新老股东沟通投资协议的等待他们反馈的空隙去准备,可以早点把这部分事情完成。
这个环节可能会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点是,不是每一个股东的缴付通知书、交割确认函都完全一样的,在同一轮次不同的投资人可能有人会什么都非常审慎他就是有自己的想法要修改,所以可能人人都改了都不一样,这个是可以的。
4.2 协助工商变更
这个部分通常大部分公司经办人比较有经验的,不太会需要我们做什么。如果公司负责的经办人是不太知道的,我们可能会对应协助他们和当地工商登记机构确认一些信息。
4.3 提示公司履行投资协议约定
因为在交易文件里会有在如投资人交割后、在某个时段、某个节点或者周期性的需要公司有对应需要履行的义务,有的会有业绩承诺、提供资料、完成合规整改等等事宜的相关承诺,这些需要再和公司去叮嘱一下什么时候要记得做什么,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避免违约。
以上就是本次的部分分享内容,非常感谢大家抽出宝贵时间来,如果有不足的内容也希望后续跟各位继续讨论、学习。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王金欣
注:如有需要,请私信稼轩律师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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