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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一张嘴,律师跑断腿”,近年来,当事人滥用投诉权利,针对律师的恶意投诉大量涌现,以投诉为名,谋求不当乃至非法利益的情况比比皆是!
“恶意投诉”律师,是否构成侵权?被投诉律师是否有权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构成侵权,律师可以起诉索赔。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用民事权利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恶意投诉的本质属于滥用民事权利。
投诉属于公民权利,根据上述《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以损害被投诉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诉构成“恶意投诉”,因不具有正当性,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
实践中,对方当事人投诉多为阻止被投诉律师依法执业,风险代理胜诉后的己方当事人投诉多为逃避支付律师费,投诉目的均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故而应当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被投诉律师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滥用民事权利的审查因素和认定标准是“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和“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而非行为人有无“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这本是《司法解释》第三条一、二款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定,本无需特别赘述说明,之所以拎出来特别强调,是因为笔者起诉的一个案子:
笔者主张对方投诉目的存在恶意,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构成投诉权利的滥用,争议焦点应是对方投诉目的到底是否合法、正当,而一二审法院不审查投诉目的,径以与认定滥用民事权利无关的没有“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由,认定投诉不构成滥用权利且无过错!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原文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原文
笔者认为:《民法典》、《司法解释》关于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并不涉及行为人有无“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与滥用民事权利的关系是: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使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没有“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果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同样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目前,笔者正在准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被驳回,会继续申请检察院诉讼监督,誓为恶意投诉到底是否构成滥用民事权利侵权讨个说法。
四、过往广东高院、最高法院判例,均不以有无“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为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的判定标准,例举如下:
①广东高院(2023)粤民终315号《海丰县XX厂、陈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确认:
二是陈XX行使诉讼权利的目的、对象和方式等具有不法性。……从陈XX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等分析,认定陈XX的起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主观上具有恶意,属于不诚信行使诉权,构成知识产权滥诉。
②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870号《南京坎德拉卓跃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南京瑞淇卓越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确认:
……属于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不正当取得并恶意行使其商标权利的行为,构成滥用商标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恶意提起侵权之诉的相关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③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471号《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商店、恒基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确认: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诉讼中秉持诚信参与诉讼,正当行使诉权和实施诉讼行为。判断是否属于恶意诉讼的不诚信行为,主要考量行为人提起诉讼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④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认为: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之诉的法理基础在于权利不得滥用,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行为人提起诉讼是权利正当行使行为还是权利滥用行为,而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两者区分的关键。
对于恶意的认定,……应当结合其权利基础是否正当、是否存在明显不应获得保护的情形……、是否符合诚信原则、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后话:已实现程序目的!
如笔者在《深圳律师状告对方当事人“恶意投诉”案二审终结……》文所言,对方当事人的恶意投诉,目的绝非出于净化律师执业环境的善意,而是借律协、司法局之手,故意“打压、折腾、阻挠”被投诉律师依法执业。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被投诉律师运用法律特长,启动侵权诉讼反制、“反折腾”,迫使恶意投诉人不得不应诉、答辩、举证、开庭、一审、二审……,被投诉律师的“反制”目的已经实现:
当被告——恶意投诉人在法庭上气急败坏、暴跳如雷、愤怒不已的时候,已经为其恶意投诉付出了时间、精力、情绪代价,被投诉律师的精神损失已经得到填补,而无论案件结果如何。
以时间换空间,以起诉逼停投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即便法院错误裁判不支持,也能达到程序反制目的,被投诉律师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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