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今天咱们来聊一个超烧脑的话题——电车难题。这可是伦理学领域很有名的思想实验: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失控的电车朝他们冲去,眼看就要被碾压。这时你面前有个拉杆,拉了它,电车会开到另一条轨道上,可这条轨道上也被疯子绑了一个人。这种情况下,你会拉拉杆吗?

电车难题是哲学家菲利帕·福特在1967年提出的,原本是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但其实啊,它和刑法学也紧密相关。历史上,就发生过不少类似电车难题的真实案件,比如1884年著名的“米丽雷特号”案。
当时,“米丽雷特号”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四名船员——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和杂役帕克,只能逃到救生艇上。倒霉的是,帕克不听劝喝了海水,身体越来越差。四人吃光食物后,八天没进食,在海上漂泊了19天。杜德利船长提议抽签,谁抽到就被杀,来救剩下的人,布鲁克斯没表态。后来,杜德利看帕克奄奄一息,就把他杀了,大副史迪芬斯也同意。三人靠帕克的血肉存活,杜德利和布鲁克斯吃得多,史迪芬斯吃得少。到了第20天,一艘德国轮船经过,三人获救。可回到英国,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就因谋杀罪被起诉,最后法官判他们有罪。
这案子在法律界吵翻了天。一方是道义论,觉得禁止杀人是基本准则,生命不能比较,就该判有罪;另一方是功利论,认为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更重要,牺牲少数保全多数是合理的,该判无罪。两边争得不可开交。那杜德利和史迪芬斯到底该不该判有罪呢?关键就看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法律里的紧急避险,是说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更大的利益。像2012年,4名男子在俄罗斯远东探险失踪,两人靠吃同伴尸体存活,这种情况属于紧急避险没啥争议,毕竟生命权高于尸体尊严。还有张三被李四追杀,抢了王五的摩托车,导致王五摔伤,这是张三为保命,损害了王五的财产和健康,但利大于弊,所以张三不犯罪。
回到“米丽雷特号”事件,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算紧急避险吗?单纯从价值量化比较,3大于1,好像成立紧急避险。但大家要知道,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这案子关键不是生命价值比较,而是要遵守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要是在法律中只讲功利的价值比较,无视道德规则,那整个道德秩序就可能崩塌,社会也会乱套。法官最后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理由是谋杀不能用紧急避险,生命不能比较。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挽救生命是责任,有时牺牲生命也是高尚的责任。就像战争中有人为他人从容赴死,海难中船长、船员对妇女儿童有保护责任,这次抗击新冠疫情,很多医护人员不顾生命危险挺身而出,多让人感动啊。这些责任是让人牺牲自己保护他人,而不是随意决定他人的生死。虽然我们都知道人会面对各种诱惑,但不能把诱惑当犯罪借口。最后法院判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谋杀罪,处以绞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赦免,改判监禁半年。
从这案子能看出,紧急避险要权衡利弊,但这种比较得受道德主义指导,不然没法得出合理答案。要是功利主义不受道义指导,法律就可能变成单纯的工具。比如说姚莉事件,姚莉是银行工作人员,歹徒抢劫,保险柜有30万现金,抽屉有2万,姚莉给了歹徒2万,保住了30万。可后来她被开除了,理由是为啥不用生命保护那2万财物。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哪个重要?光从功利主义看,很难说清。但从道德主义角度,生命显然是最重要的,没有什么物质能和生命相比。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里,咱们换位思考一下,要是你是被牺牲的那个人,你愿意被人吃掉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基本的道德准则。人不能被当成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不管为了什么社会利益,都不能剥夺无辜个体的生命。要是接受电车案那种冷静的价值对比式功利计算,那食物紧缺时,是不是可以牺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者?为了救有前途的年轻人,能不能随意割取老人的器官?为了救爱人,能不能随便抽别人的血?社会存在的基础是尊重生命,没了这个,社会也就不存在了。
可能有人反驳说,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法律不该用伦理秩序束缚民众,不然就是借“法”推广价值观。但多元社会就没有必须坚守的价值吗?到底是道德规范,还是无视道德的功利主义更容易借“法”强行推广价值观呢?现代社会确实价值多元,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就像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说的,开放的社会像张开的嘴巴,合上时得咬住实实在在的东西。“不得随意杀人”“不得随意强暴”这些价值怎么能动摇呢?要是没有绝对的对错,那食人都能算口味问题了。
大家别把价值观和偏见混为一谈,每个人都有偏见,也就是一种价值观,有偏见不可耻,可耻的是听不进别人的观点,还拒绝用别人的观点修正自己的价值观。那些有偏见的人,容不得不同意见,还总觉得自己优越。
对道义论提出质疑的,有两类案件。一类是击落恐怖分子劫持飞机案。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飞机要撞大楼,能不能击落飞机保护更多民众生命?有人觉得这是正当的紧急避险,不然击落行为违法,别人就能阻止,会牺牲更多生命。但我觉得这不算紧急避险,更像是战争中的法令行为。一般来说,道德规范不反对自卫战争的正当性,要是击落是国家基于正当程序下的合理命令,那可以算正当行为,不能防卫。另一类是连体婴儿切割案。G和R共用G的心脏,G发育正常,R发育不正常且缺乏心肺功能,没和G相连的话,R出生就会死。这种情况能不能分割连体婴儿呢?通俗讲,R就像寄生在G身上,和G抢养分。要是G能说话,肯定觉得R侵犯了她的生命权。所以医院手术其实是保护G的正当防卫,这不是生命与生命的比较,就像歹徒杀人,有人见义勇为救被害人。而且把R从G身上分离,医生没杀死R,只是对没存活希望的R不再积极延续生命,让其自然死亡。
总之,危难来临时,我们可能有道德义务为保全别人牺牲自己,但这是个人的道德义务,不能变成牺牲他人来保全自己或其他人的生命,因为道德大多时候是自律,不是他律。家人们,你们对电车难题有啥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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