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某,2005年12月20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2023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五十一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八十八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七十一万元,其行为分别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的事实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离石区X经理职务之便,在离石区X所有的综合商贸楼租赁权拍卖、租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1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略)
二、贪污罪的事实
2015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离石区X经理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离石区X进行法律诉讼支付律师费的过程中,先后4次以虚增律师费的手段骗取公款51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离石区X委托山西X律师事务代理该公司的租赁权纠纷诉讼案件,宋某某和山西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某商议以多支付诉讼代理费的方式套取离石区X的公款,张某应允。2015年9月12日,张某在收到离石区X转来40万元后,次日张某按约定将其中30万元转入宋某某指定的李某某(宋某某好友樊某某妻子)工行账户,李某某将收到的30万元取现后全部交由宋某某,2016年3月,宋某某将30万元出借给他人使用。
2.2018年7月,张某代理离石区X案件过程中,应宋某某的要求,张某虚增律师代理费,套取X公司公款5万元,随后宋某某在张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取走,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3.2020年7月,张某代理离石区X案件过程中,应宋某某的要求,按照前述虚增律师代理费的方法,套取X公司公款5万元,随后宋某某在张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取走,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4.2022年1月,张某代理离石区X案件过程中,应宋某某的要求,按照前述虚增律师代理费的方法,套取X公司公款11万元,随后宋某某在张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将11万元现金取走,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证人张某的证言
2015年6月以来,其律师事务所给离石区X公司一共代理过离石区X公司10件诉讼案件,1件执行案件,出具过16份法律文书。共签订过6份合同,总计应收178万元,实际到账128万元,还有50万元尚未结清。期间,宋某某共向其拿了51万元。2015年9月8日签订风险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价是80万元。风险代理费分为4部分,第一部分是税钱总计20万元左右,其律师费20万元,宋某某提出疏通关系及X公司零星支出及信访维稳费30多万,共计需要70多万,加上给吴某某一点补助,共计80万元的风险代理费。其收到离石X公司王某某给其指定的冯某某账户转账40万元后,就和宋某某说律师费收到了,让宋某某找张银行卡,把X公司法院活动、零星开支的30万元转过去,宋某某说好的。宋某某电话里将李某某的银行账号告诉其后,其给李某某银行卡里转了30万元。
2018年7月3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价是10万元,其中包括律师代理费和宋某某找关系的费用。2018年7月9日,离石X公司会计王某某给山西X律师事务所建行公户转账10万元。收到10万元后过了几天,其按照和宋某某说好的法院活动的费用,将备好的5万元现金给了宋某某。2020年7月3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价是21万元,包括律师费和宋某某找关系的费用。2021年1月24日,离石区X通过X公司刘某某给其的建行卡转账11万元。其收到这11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其在X街X大厦6楼的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给了宋某某。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价是20万元。离石区X通过X公司给山西X律师事务所建行公户转账20万元的代理费后,2022年2月左右的一天,其在X街X大厦6楼的办公室将11万元现金给了宋某某,让他去法院活动,宋某某说知道了,然后他拿着11万元就离开了。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2023年7月28日供述内容,2015年9月份其在张某代理离石X公司案件的过程中,商量好在律师费中加入法院打点的费用,其贪污了30万元。2015年6月至2021年张某一直代理其们离石区X的案件,张某是山西X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其让公司的副经理吴某某和张某具体了解情况,吴某某和其汇报张某说走风险代理赢的可能性大,需要收大额费用,让其去具体商谈。于是其、吴某某和张某三人在张某律所办公室一起研究了一下具体细节,最后其们将律师代理费商议的说成80万元,其中包括张某的律师费、上下打点的费用、给吴某某补的费用,其和张某签订了80万元的风险代理合同。
2015年9月12日,其安排王某某给张某指定账户转了40万元律师费。张某给其转30万元法院的活动费用,其借用朋友樊某某老婆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将卡号告知了张某,张某将30万元转到了李某某的工行卡中。李某某收到30万元后,樊某某打电话告知其,约在了孝义市X小区附近的工商银行营业部,樊某某取现209900元现金后,放在了黑塑料袋了给了其。剩余的90100元其让李某某取了四五次都给了其。五次共取现298900元,剩余1100元还在李某某卡中,其也没打算再要。
2023年7月28日第二次供述内容,其分3次和张某拿了21万元,第一次2018年7月拿了5万元,第二次2020年7月拿了5万元,第三次2022年1月拿了11万元。(上述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三、挪用公款罪的事实
2018年11月,离石区X综合商贸楼原承租人X公司需向离石区X支付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使用商铺租金88万元。在协商期间,X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因商场装修需要资金,私下向宋某某提出借用该款,宋某某表示同意,随即宋某某代表离石区X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该款由林某某代收。2018年11月7日,X公司按照宋某某的要求将该款转入林某某指定账户,后林某某将上述88万元全部用于X商场装修(略)
另,宋某某家属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9月25日将宋某某涉案款61万元、50万元分两次退回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成某某于2023年9月18日将宋某某涉案款10万元退回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林某某于2023年9月18日将宋某某涉案款88万元退回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宋某某家属于2023年9月18日将宋某某违纪款31600元退回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宋某某家属主动缴纳受贿罪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贪污罪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裁判认为
被告人宋某某担任离石X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拍卖离石区X公司所有的商贸楼期间,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需要疏通关系的名义,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将离石X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勾结,擅自将离石X公司应收的租赁款私自挪用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宋某某曾故意犯罪被(相对)不起诉后再次犯罪,从重处罚。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宋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中协议书、收款凭证、授权委托书、刘某交易流水等书证,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证言,能相互印证证明宋某某知道X公司支付的八十八万元租金属于X公司,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该资金借给吕梁市X商贸有限公司使用,长期不依法进行催要,导致X公司资金长期被他人占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宋某某有坦白、退赃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依据(略)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
没收被告人宋某某受贿罪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一万元(已退回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账户)、贪污罪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已退回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账户)上缴国库;
返还吕梁市离石区X人民币八十八万元(已退回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决时间:2024年3月21日
案件来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法院(2024)晋1102刑初17号
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刑事备忘录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