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协规范第三十七条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潜藏的法律风险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潜藏的法律风险

全国律协在2017年修订了2000年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增加了第三十七条,以下是该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受这一条影响,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在完成阅卷和复制案卷之后,就无法再向嫌疑人及其家属及与案件有着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被害人提供案卷材料或信息,否则就可能会面临被办案人员指控为“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被指控协助犯罪嫌疑人串供。这就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被修订后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近年来不少律师因为将案卷材料或案卷信息透露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而获罪。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后,有责任和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调查案卷信息的真实性或者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第三方、被害人核实案卷信息,这就需要将案卷中的某些关键材料或信息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来确认、鉴别、核实,甚至需要将案卷材料和信息提供给与案件有关系的第三方或被害人来进行确认、鉴别、核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就使代理律师面临被办案机关指控泄露国家机密或串供的法律风险,既使代理律师不被办案机关指控犯罪,也会面临被办案机关向律协举报其违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协接到办案机关的举报后,肯定会对律师作出惩罚,轻则警告罚款,重则直接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吊销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2017年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限制到律师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案件相关第三方、被害人调查、核实、鉴定证据,也限制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案件相关第三方、被害人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质证权和辩护权,不利于刑辩律师充分行使调查、核实、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

2017年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对律师执业形成限制的同时,就形成了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如同给律师戴上一个紧箍咒,同时又限制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质证权、辩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办案人员为了给嫌疑人定罪而故意伪造证据或非法取证,这些非法取得证据或伪证就无法被代理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第三人、证人、被害人及时、有效地发现,就会产生冤假错案。

2017年在司法界又推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办案人员往往先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关押进看守所,或逮捕后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然后告诉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认罪、退赃就可以给办取保”“认罪、认罪、退赃将来可以从宽判决或判缓刑,不认罪、不退赃就不给办取保,将来还要重判”,以此来诱导和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罪,诱导嫌疑人家属替嫌疑人退赃。犯罪嫌疑人在被长期关押的情况下,就会受这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往往会选择认罪认罚,家属也会主动替嫌疑人向办案机关退赃,将来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就可以用嫌疑人的认罪、退赃和口供来完成对其定罪量刑。

如果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非法取证,证据造假,就可以利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对刑辩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限制,通过限制律师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调查、核实案卷信息,进而形成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质证权、辩护权的限制,这就使得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程序违法、非法取证、伪造证据等情形无法被律师和当事人发现。

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无法通过刑辩律师查看案卷材料以获得案件详情之下,犯罪嫌疑人如被办案机关先行羁押,嫌疑人及其家属再遭到“认罪认罚从宽”的诱导逼迫而选择认罪认罚退赃,刑辩律师再为嫌疑人作出“罪轻辩护”或“骑墙式辩护”(即先做无罪辩护再做罪轻辩护)由此就会形成冤假错案。在冤假错案形成后,由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的限制,嫌疑人及其家属无法通过律师获得案卷材料和案件详情,就无法提起有效申诉。因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又形成了对罪犯及其家属申诉权的限制。

浅谈律协规范第三十七条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潜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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