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刑事辩护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对我们讲,有些刑辩律师不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监委的违法办案情况说“不”,不敢对检察官,法官讲述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实情”——当事人在监委留置期间被变相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等背景下所做出的虚假有罪供述,更不敢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监委工作人员出庭申请,证人(行贿人)出庭申请,还原事实真相,美其名曰不敢“得罪”检法工作人员,以牺牲当事人的自由“取悦”于法检工作人员,一味的要求当事人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这种现象实在是太多了。
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当事人提出监委办案期间对其实施了变相的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等手段收集虚假的有罪供述并要求据理力争,要求辩护律师展开一系列的程序辩护(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调查取证等)之时,你辩护律师一定要把事实真相揭露在法庭,因为,法律是要求你刑事辩护律师遵守职业伦理道德的,是要你首先忠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所委托的案件,是要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要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
话说回来,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也一定要有原则和立场,不能随意摇摆态度,如果左右摇摆不定,一会要认罪认罚,一会又要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在“战”与“降”之间徘徊不定,这样只会影响辩护律师的工作,更将使职务犯罪案件的罪重与罪轻的走向变得更糟糕而不可收拾。——贾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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