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案件律师申请调阅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依据和方法

对于监委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常见的证据问题就是对向犯之间笔录过分雷同,调查阶段结束后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吐槽”现有笔录完全不是自己真是所说,讯问人员在笔录上变相曲解当事人真实说法甚至骗供、诱供等情况。辩护人要发现并落实这些情况,不仅要靠当事人提供线索,也要在卷宗和同步录音录像中寻找线索。但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获取难度极大。《监察法》规定的是“留存备查”,由检察院协商调取,而非“随案移送”。导致实际上存在虚假讯问笔录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查阅权无法保障,甚至受到重重阻碍。

一、调阅监委调查期间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

根据《监察法》第41条,监委调查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属于“留存备查”材料,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刑事诉讼证据或案卷材料。由于在程序上根本没有将这部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材料随案移送,因此根本不同意辩护人申请阅卷的请求。

实务中,辩护人启动录音录像的调取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根据这一证据定义,辩护人可以主张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材料”都视为证据,进而提出,录音录像可能作为视听资料或供述的载体。

第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从这一点来看,申请调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定要以“证据合法性”作为质疑起点。

二、实践中申请调阅时可能遇到的阻碍或者限制

(一)法院以公诉机关未提交同步录音录像为由不支持辩护人的申请

2017年以前在贿赂犯罪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取得了一定成果,最典型的是2011年号称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章国锡受贿案,催生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 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以此来提醒控方不能怠于举证。

(二)只允许调取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非讯问期间的不予调取

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被告人辩称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是被胁迫后作出,辩护人申请调阅当天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只提供该份笔录记载的讯问起止时间的录音录像,法院认为“同步录音或录像的规定是针对‘讯问过程’这一特定时间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调取讯问前数小时及讯问后数小时的同步录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判决的逻辑就是只要在该讯问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内不存在胁迫,该份笔录就合法,而不论讯问笔录时段前后是否存在胁迫。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其实难有作为。

三、辩护策略建议

(一)强化申请理由

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中,结合《监察法》第33条(证据标准与刑事审判一致),强调调取录音录像是审查取证合法性的必要手段。具体而言,辩护人可以指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直接证据,能够直观展现讯问过程,是判断取证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在被告人提出非法取证主张时,仅凭讯问笔录难以全面反映讯问的真实情况,而同步录音录像则能提供更为客观、全面的证据支持。因此,调取录音录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提起程序性救济

若法院拒绝调取,可申请复议或作为上诉理由,主张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复议时,应详细阐述申请调取录音录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指出法院拒绝调取的行为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法审查证据的权利,进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复议申请中应附上相关法律依据,如《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以增强复议的法律依据和说服力。若复议仍未能获得支持,辩护人可将此作为上诉的重要理由之一,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在程序上的错误,以及该错误对案件公正审判造成的潜在影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通过这样的程序性救济手段,为被告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保障。

(三)善用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要求控方播放争议时段录音录像,并记录矛盾点,推动法院采纳调取申请。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为辩护人提供了与控方沟通、协商和争取权益的平台。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应充分利用这一机会,积极要求控方播放争议时段的录音录像。并且积极与法官沟通,阐述调取录音录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争议时段录音录像对案件公正审判的影响。此外,辩护人还可以利用庭前会议的机会,与控方就案件争议点进行协商和讨论,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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