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我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因A公司近期资金紧张,由我公司代为付款,并且卖家也把发票开给了我公司,最近税务稽查说上述发票不合规,要求我司重新提供发票,否则我公司需要缴纳相应税款和滞纳金,该怎么办?
王磊律师: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不同公司之间代为付款的情况,此时就出现一个问题,发票是应当开给实际付款方,还是实际接受货物或服务一方呢?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不合规,又应该如何应对呢?今天我们就来梳理这个实务问题。

一、替第三方公司支付货款,发票该开给谁?
答:应当开给实际的货物购买方或劳务接收方,而不是实际付款方。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就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也就是实践中常说的“三流一致”,即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保持一致,实际提供应税行为应当与接受应税行为主体相一致的发票,才是税法上认可的合规发票。
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也有官方针对“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的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郧和律师认为,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实际付款方和合同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票应当开具给实际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一方。回到本文开头客户咨询的问题,实际接受货物的单位为A公司,那么应当由卖家向A公司开具发票,而不能向没有任何应税行为的代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各方事先在合同约定,由收款方直接开具发票给代付款方,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即使各方事先就开具发票事宜有约定,但因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强制性法律,应属无效。卖家仍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依法开具发票。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约定,当事人可能是出于通过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但这种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卖家仍应当按照正常业务交易模式,向实际接受货物和服务的一方开具发票。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发票开具应当“三流一致”,如果卖家拒不开具发票,或是仍开具发票不合规,导致我方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如何正确维权?
1.若是对方拒不开具发票,除通过税务稽查的方式要求对方开发票以外,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实践中,有人认为开具发票是一种税收征管行为,属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均阐明了“开具发票具有可诉性”的观点,表明开具发票是民商事活动中的随附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 山东TY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DS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开具发票虽属纳税人税法上的义务,本案亦未就发票如何开具作出明确约定,但民事合同中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有的附随义务,具有民事性,该民事行为性质与履行税法上的义务具有一致性,二者并不冲突和矛盾。对此,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具有法律依据。
2.若是卖方拒绝开具发票,导致付款人缺乏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损失,该部分损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收款人赔偿。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商事活动中,开具发票应当遵循“三流一致”原则,即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必须一致,发票应当由收款方开具给实际接受货物或劳务一方。
2.若是收款方不开具发票,可向税务部门要求税务稽查,也可依据开具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随附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发票。
3.若是因收款方未开具或是未及时开具发票,造成付款方的税额损失,付款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款方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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